在“一把斧子:一张兽皮”这种最简单的物物交换中,由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出现了分离,交换的双方首先必须假定对方所提供的商品物有所值。因为对方有可能是一个骗子,所提供的商品与自己所认定的质和量不一致。任何交易得以实现都必须赋予对方以信任。
在一次性交易中,交换本身就是对方暂时达成的契约,尽管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没有明确的契约,只是一种口头的承诺。这种口头的承诺可能包括:这是一把正常的斧子,那是一张正常的兽皮,两者的交换的价值是相等的。此外还可能包括交换的方式、地点等。在一次性交换中(或双方在以后的交易中再次相遇的概率极低),存在欺骗的可能性极大。如果一方实施了欺骗手段,以次充好,致使“这不是一把正常的斧子,或者那不是一把正常的兽皮”,其结果是受骗的一方只能自认倒霉,原因是交换的双方无法对等地完全识别对方的商品特征及其行为,他们只可能在交换结束之后才能确认;同时,一次性交换也决定了受害的一方无法对另一方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由此可见,赋予对方以信任有极高的风险。只有当交换的双方能够对等的完全识别对方的商品特征及其行为,也就是消除了欺骗的可能性,信任上才无风险的。
在多次或重复交换中,对未来交易的预期使短期契约的演变为一种长期契约(尽管此时仍然可能只是一种口头的承诺),双方实施欺骗战略的可能性和动机大大降低。一方面,交换双方识别对方商品特征及其行为的能力加强,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另一方面,欺骗会招致对方的报复,如终止交易。其结果是,双方会赋予对方更多的信任,相互信任的程度越高,交易的范围也就越广。即使如此,信任仍是有风险的,假如欺骗的成本高于收益,信任关系就有可能被打破。
因此,信任可以看成是一种风险,一方所承受的风险取决于另一方的行为结果。接受这样一种风险的决策就意味着信任。社会学家通常把信任定义为:一方估计另一方完成某种行为的主观概率。当我们说我们信任某人或某人值得信任时,我们实际上在说,他完成一项有益于我们的行为(或至少不损害我们的行为)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使我们考虑可以和他采取某种形式的合作。
在早期的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所达成的契约基本上属于隐含契约。这种契约既没有明确和书面的形式,也没有监督契约的实施方第三方权威机构(如法院)。违约的一方 (欺骗)不会受到第三方所强加的惩罚约束。交易双方的关系建立在默契之上,对违约或欺骗行为的惩罚只能求助于自身,如终止交易关系。长此以往,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和交换的发展,当一个人总是违约或欺骗时,其他潜在的交易者也会对其避而远之,对违约者的惩罚演变为一种社会行为。反之,那些在交易中总是以诚相待的人则会赢得“值得信任”的美名。这种赢得他人信任的能力可称之为信用。从这一点来看,信用是信任的基础。一个人的信用越高,人们对他的信任程度也就越高。没有信用,值得信任也就无从谈起。对此,有人可能会提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交换中,由于尚不存在信用,信任从何而来?答案是,人们首先假定对方有信用,即他的承诺是可信的。如果假定对方根本不可信,交换将难以发生。建立在这种假定之上的信任自然有很高的风险。随着交易次数的增加,信用得以建立起来。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来看,隐含契约要先于明确契约。而只有在隐含契约条件下,信任和信用才是一种必然的产物。信用建立起来并不意味着交易过程中的违约或欺骗行为就可以因此而消除了。信用对交易者行为的约束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如上所述,一旦欺骗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信用将不再是一种可靠保证。随着人类社会交易关系的复杂化,尤其是国家的出现,交易关系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明确契约。所谓明确契约是指,明文规定(或法律认可)的交易关系。契约的实施依靠第三方(如法院或其他权威机构)所强加的明确惩罚来约束。交易双方发生争执,交由第三方进行仲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信任和信用已不再是交换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或者明确契约能够完全替代隐含契约呢?答案是否定的。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即使是在法制程度最高的国家,明确契约也难以界定人类所有的交易关系。只要明确契约无法完全替代隐含契约,信任和信用就必然构成交易的前提条件之一。
信任和信用的作用不会随着法制社会与明确契约的发展而消失。相反,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信任和信用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古登斯提出现代社会是一种信任社会。现代社会的所谓秩序问题实际上是“时空延伸”的问题。就时空的延伸和分离程度而言,现代社会不仅使时间和空间分离,而且也使空间与场所分离。从邮电通信到电报电话,从计算机到互联网络,在场的东西的直接作用越来越为在时间和空间意义缺场的东西所代替。时间和空间的这种延伸和分离,是理解现代性的关键之一。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延伸和分离,抽象体系演变成了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基础。这种抽象体系具体包括两类,一是象征符号,即抽象的中介系统,如货币变是一种典型的形态。任何使用货币的人都假定他(她)——从未谋面的其他人承认他的价值。这不仅仅是信任货币这种抽象符号本身,更主要的是信任那些同他做交易的未曾谋面的人,以及信任货币的发行者。二是专家系统,即技术职能或职业性的专家评判体系。仅仅坐在家中,你就被包含进了你所信赖的一系列专家体系之中你几乎不了解建筑师和建筑工人和建筑房屋时使用的知识规则,只不过是信赖他们的工作,信任他们使用的专门知识的可靠性。这样,你对到住宅的楼上去并不特别地粗心,虽然从原则上讲房屋结构随时可能倒塌。我们信任象征符号或专家体系,是建立在人是无知的原则基础之上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越高,人们的社会活动或社会关系越复杂,信任因素也就越重要。
信用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之一。
经济学传统上把企业看成是一种人格化的组织,它拥有自然人所具有的一系列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它能够有意识地做出理性决策。而现代企业理论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契约分析方法,把企业定义为不同个人之间一组复杂的明确契约和隐含契约的交汇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这种法律实体中,契约的交汇既有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契约、经营者与雇员之间的契约,还有企业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供应商(或消费者)与消费者(供应商)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法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等。这样,企业的行为实际上就成了一组复杂契约系统的均衡行为,这种复杂的契约系统具体是由一系列目标不同且相互冲突的最大化个人所构成的。在这种意义上,企业的行为非常类似于市场的均衡行为。(www.xing528.com)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企业和市场同属于一种制度安排。制度是一种人为设计的界定人们相互关系的约束机制。它包括三部分的内容:一是正式的约束机制,如法律、法规等;二是非正式的约束机制,如行为机制、习惯、自我行为规范;三是正式和非正式约束机制的实施特征。这些约束机制共同作用确定了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实际上,正式的约束机制就是一种明确契约,而非正式的约束机制就相当于我们前面所说的隐含契约,这两种约束机制实施方式的差异也就是明确契约和隐含契约实施方式的差异。
既然所有的制度安排都是明确契约和隐含契约的混合体,企业作为制度安排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在构成企业的各种契约交汇中,明确契约和隐含契约都是并存的。例如,在雇佣契约中,雇主和雇员尽管可以就工作时间长度、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雇员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是难以客观全面衡量的,只能求助于各级管理人员的主观评价。毫无疑问,这种主观评价存在很大的模糊性,更重要的是,由企业管理人员或经营者对雇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存在着败德行为的可能性。即经营者可能会有意低估雇员绩效的价值,以减少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此,雇佣双方事前必须达成一种隐含契约,而这种契约的实施是建立在双方的信任基础上的。正是由于隐含契约的存在和有效实施,才补充和改进了明确契约的不足。
从现代企业的起源来看,信用作为企业存在的基础这一命题就更为明显。我们知道,现代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基本特征的。作为一种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不仅有着固有的利益冲突,而且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所有者难以有效地消除代理人的败德行为。正如一个古老的格言所示:如果你想把事情做得最好,那你就只有自己去干。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客观上就要求所有者必须给予经营者以信任;否则,所有者只能自己去经营。
低信任的社会相当于对所有的经济活动征收了一种税,而高信任社会则不存在这种税。规则与信任之间通常存在着一种互为消长的关系:依靠规则来管理他们相互之间的人越多,他们之间的信任也家越少;反之亦然。在美国,信任与个人主义的天平正在急剧地滑向个人主义,他们有足够的信任建立起现代大公司,但同时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管理他们。因此,美国正为日趋递减的信任向律师纳税。超越了某一点,为管理愈来愈复杂的社会关系所需要的规则剧增,将不再是一种理性效率的印证,而成为社会机能障碍的一种象征。
一个社会信任程度的高低还直接影响着企业组织的结构。一般说来,缺乏信任的社会需要更多的分层结构和垂直一体化。例如,德国的信任程度高于法国,德国的一名领班可领导25名蓝领工人;而在具有更多分层结构的法国,每个领班平均只能领导16名蓝领工人。日本的情况较为特殊,在这里信任转化为长期的集团关系,这种集团关系替代了垂直一体化结构。由于这种特殊的伙伴关系,80年代末期丰田公司使用65000名雇员每年可生产450万辆汽车,而通用汽车公司使用750000名工人只能生产800万辆汽车。
总之,无论是从企业的产生还是从企业的发展来看,信誉都是企业存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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