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纪人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纪人与经纪活动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监督。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许多省市也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做了进一步修改,颁布了新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8月28日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北京、上海、湖南等全国不同省市均推出了配套的《实施办法》,确保了办法的顺利实施。新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做了如下规定:
《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者,可以依法申请注册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经纪组织和独立经纪人。根据规定,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每年核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验证手续。
需要到异地就业的,应当报经原考核机关备案后到异地机关登记。
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经纪人可以进行经纪业务;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在被核准的经纪范围和交易双方被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经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演艺经纪人的管理法规
关于演艺经纪人的管理法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演艺工作管理法规;二是《演艺经纪人管理条例》;三是《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演艺经纪人从事演艺经纪活动需要遵守如下法规:
演艺经纪人应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活动并获取合法收益。
演艺经纪人须按《演艺经纪人从业资格认证办法》通过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以个体、合伙、公司等不同方式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从业执照,方可依照本条例从事演艺经纪活动。
取得演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者,如成立演艺公司、演艺经纪公司、文化有限公司或经营演艺场所,设立营业性演艺表演团体或成立个人独资公司,均应按《营业性演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设立手续,但设立以上公司必须有3至5人以上持有演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涉外演艺经纪机构至少应有5人以上持有演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从业申请注册手续。
演艺经纪人应熟练掌握和遵守《营业性演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等演艺法规。
演艺经纪人组织、代理演艺应取得《营业性演艺许可证》,按营业性演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演艺活动。
演艺经纪人禁止从事经纪以下内容的演艺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暴力的;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艺人员健康的;利用人体缺陷或者展示人体等招徕观众的;超出自身营业性演艺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名义上举行义演,部分或全部截留演艺收入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演艺经纪人应以法律文件及合同等合法形式从事演艺经纪工作,并应具有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或民事责任能力。法律文件及演艺经纪经营合同签字人(经纪方)必须是具有演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演艺经纪人组织、代理、中介的营业性演艺或募捐义演,如果在非营业性演艺场所进行演艺,必须按《营业性演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演艺经纪人必须对所组织代理的营业性演艺活动进行规范的财务核算并照章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演艺经纪人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经纪营业性演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艺,除按《营业性演艺管理条例》的罚则进行处罚外,文化管理部门还应会同演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收缴演艺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证书。
演艺经纪人应对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服饰、时装表演、民间演艺等文化表演艺术常识有一定的了解,并应该注重舞台理论、演艺管理理论学习,主动参加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年检,保持良好的业务状态。(www.xing528.com)
演艺经纪人应合法从事经纪活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演艺经纪人以个体形式从事经纪业务需使用他人演艺许可证者,必须与使用人签订合同并报请文化管理部门后,方可使用。
演艺经纪人应按时参加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年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艺经纪人员,不再予以演艺经纪人注册年检:被文化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因违规处分的;道德品质极端败坏引起社会公愤的;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演艺证未满1年的;被文化行政部门禁业尚未解禁的;吸毒被强制戒毒结束未满1年的;2年之内没有进行过演艺经纪活动的。
演艺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证书,由文化部统一印制,除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资格证书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和毁坏证书。演艺经纪人行为触犯刑法的,按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其从业资格证书。
演艺经纪人应尊重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与协调,自觉维护正常的演艺市场秩序。
演艺经纪人应将工商注册登记的结果报发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演艺经纪人的行业组织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erforming Arts,缩写CAPA)是我国从事艺术演艺工作者自愿结合非营利的专业性行业社会团体。协会接受文化部市场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汇集了全国主要演艺经纪机构、演艺公司、演艺经纪公司、艺术表演团体、演艺场所的业务骨干,是国内演艺行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中国演出家协会根据国家及文化部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结合演艺行业的特点制订演艺行业自律性规范。演艺经纪人可以自愿加入中国演出家协会和地方演出家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并承担会员义务,遵守行业规范。中国演出家协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积极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有关演艺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认真开展演艺行业情况调查,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反映行业问题,协调管理方向。
广泛组织演艺行业信息交流,总结和推广国内外演艺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开展演艺方面的理论研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致力于建设高素质的演艺经纪人队伍。
促进国内、国际演艺文化交流,组织业务洽谈会,为会员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指导、促进、协调各地方演艺行业协会的工作。
成立演艺行业相关的专业委员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制订行业规范,并通过评选等活动,树立行业典范。
协调、保护行业正常权益,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联合会员抵制恶性竞争。
演出家协会根据国家、文化部有关法规,结合演艺行业特点制订演艺行业规范作为行业行为准则,它是净化演艺经纪人队伍的一个重要手段。行业规范解决了演艺行业的自律与约束、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对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管理、裁决依据的空白问题,体现了依法治国、行业自律的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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