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文化市场以及文化经纪活动的现状看,由于我国文化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历史不长,因而文化经纪活动的发展也还处于起步阶段,文化经纪业务活动的范围和领域相对广泛但又不确定,文化经纪活动的方式和手段也很不规范,经纪活动还远没有纳入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因此,目前我国的文化市场和文化经纪活动还存在着无序甚至是混乱现象。诸如:因文化市场诚信缺失而造成的恶性竞争,导致大量的粗制滥造、格调低下甚至是不健康的文化产品充斥文化市场,致使文化产品质量大幅下降;误场、罢演现象、虚假宣传、坑蒙观众、演出纠纷以及偷逃税费的现象也屡屡发生;文化中介组织、经纪人的违规操作现象也层出不穷,等等。因此,加强文化市场和文化经纪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和文化经纪人的活动就显得尤为迫切。
对文化市场和文化经纪人的管理可从法律管理、道德管理、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着手进行。
(1)文化经纪人的法律管理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由于文化经纪人的业务活动较多地涉及法律和道德领域,所以,树立并强化文化经纪人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观念与意识,加强他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学习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文化经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领域或框架内从事文化经纪活动,做遵守法律的模范。
与文化市场有关的法律很多,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税法》《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文化经纪人必须依法从事文化项目的中介活动。
此外,文化经纪人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类相关的法规。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两类,即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法规。
行政性法规。行政性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其职权,按照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制定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因为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以这类法规称为行政法规。如1982年国务院批转广播电视部制定的《录音录像制品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等。
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地方性法规文件,如《上海社会文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等。对于各类法规,文化经纪人同样必须严格遵守,不做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和活动,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
(2)文化经纪人的道德管理
经纪人在社会活动中处于中立地位,往往起到纽带和桥梁作用,因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经纪组织常被誉为“市场经济的看门人”,它的健康发展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经纪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会增加交易成本、加大经济运行的摩擦,会影响经纪人自身的信誉和形象,同时还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及各个行业市场的发育。因此,加强经纪人职业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文化经纪人都必须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文化经纪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都应该是一致的。只要文化经纪人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那么,在社会利益增加的同时,个人利益也必然会相应增加。文化经纪人也是社会的经纪人,成功的经纪人绝不仅仅表现为个人利益的不断增加,同时也为社会利益的增加作出贡献。因此,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是成功的经纪人应具备的重要条件。文化经纪人在项目中介活动中,还应该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心,对客户要诚实,对利益要透明,对工作要精益求精。
因此,文化经纪人不仅要学会对自我行为的约束,而且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觉悟和社会责任感,树立为社会作贡献的思想。一个成功的文化经纪人应该具有自我约束力,同时也能够接受社会的约束。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约束,要协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文化经纪人也不例外,只有具有强烈的自我约束力,同时也能适应社会道德约束的经纪人才是成功的经纪人。
自我约束。自我约束要求文化经纪人能够有效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的公共秩序。具体地说,文化经纪人要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符合公共道德,而不能使之与公共纪律和行为准则相背离。自我约束要求文化经纪人要以较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充分贯彻和体现。
社会约束。社会约束是指公共准则、社会制度、政策法律对文化经纪人形成的约束。文化经纪活动作为一种社会职业,还应该有其职业规则。这些社会约束适用于每一位文化经纪人,可以有效地引导文化经纪人的中介行为,使文化经纪活动符合社会准则。
(3)文化经纪人的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担负着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合同监管、维护秩序、查处违法等职责。
国务院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为推动经纪人管理工作的开展,逐步将经纪人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0月26日发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规范经纪人活动的行政性规章。该办法的颁布明确了我国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经纪人行为的基本规范,对文化经纪市场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①文化经纪人行政管理制度。经纪活动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其主体经纪人必须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如今,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其经营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管理,并形成了切合我国实际的一系列基本管理制度。这些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文化经纪人组织形式及活动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具体说来,经纪人主要有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等。经纪活动方式主要是居间、行纪和代理等。居间是指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或促成他人之间进行交易;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文化经纪人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国家对文化经纪活动的规范主要包括经纪人经营对象的规范和经纪人行为的规范。
•关于经营对象的规范。国家明确规定: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关于经纪行为的规范,国家明确规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a.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b.将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c.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d.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e.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和行政管理费。
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则的经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国家还规定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a.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b.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c.签订虚假合同;d.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e.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f.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g.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h.兼职经纪人员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等等。
对于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经纪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经纪合同管理制度。经纪合同是经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是经纪活动的核心,因此对经纪合同的管理是政府对经纪行为监督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明确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委托人和经纪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经纪的事项、完成的期限和具体要求;
经纪人的权限范围;
佣金的数额及支付的时间、方式;
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经纪合同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经纪合同文本,并负责经纪合同的签证工作。
③文化经纪人行政管理的主要原则。就我国当前的文化经纪人行政管理部门来说,任何一个行业主管部门除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外,很难对文化经纪人实施综合性的、动态的管理。为更好地贯彻《经纪人管理办法》,落实文化经纪人行政管理,许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文化经纪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鼓励发展与适度规范相结合的原则。降低准入门槛:所谓低门槛,就是在具备了专业的经纪知识和文化行业知识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放宽进入文化经纪人行业的资格条件。适度规范:在突出培育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适度规范,引导文化经纪业有序发展,如明确不予核发文化经纪执业证书的条件;严格规定文化经纪人不得从事经纪活动的范围;设定违法经纪行为的处罚办法等。
•强化自律与适度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自律管理:强化对文化经纪人的自律管理,发挥文化行业协会在这方面的作用,不仅符合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符合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具有十分积极、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这方面,国内外已经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如赋予文化经纪人协会一定的文化经纪人管理职能等。明确文化经纪人协会的性质、职责,并赋予文化经纪人协会享有部分法定权力,包括负责文化经纪人执业培训的组织工作,颁发文化经纪执业证书,接受投诉,调解文化经纪执业活动中的纠纷,建立文化执业经纪人的信誉档案,并按照文化经纪人协会章程规定对执业文化经纪人进行奖励和惩戒等。
适度干预:在强化自律的同时,规定了适度行政干预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文化经纪人的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经纪执业人员和经纪机构的登记注册,对文化经纪执业人员、个体文化经纪人、文化经纪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文化经纪人协会的工作。(www.xing528.com)
•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经纪人的权利:在已有的经纪人管理的法规中,对经纪人义务规定的多,权利明确的少。实践中,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经纪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法律仅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是或较少地保护经纪人的权益,对进一步促进经纪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专门规定了经纪执业人员的权利:a.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商品质量等方面真实可靠的资料;经纪执业人员有向委托人了解委托事务真实情况的权利;b.委托人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的,经纪执业人员有中止经纪业务、建议经纪组织解除经纪合同的权利;c.经纪执业人员依法享有保守自己经纪业务秘密的权利;d.经纪执业人员有权依法在其执业的经纪合同上签名;e.经纪组织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f.经纪执业人员依法享有其承揽经纪业务的执行权。未经委托人和本人同意,经纪组织不得随意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g.因经纪行为促成交易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个体经纪人、经纪组织支付佣金;没有约定佣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h.当经纪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经纪人协会投诉。
经纪人的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经纪人在享有充分的权利时,应履行必要的义务。《条例》规定:a.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个体经纪人或者经纪组织中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b.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c.经纪执业人员加入或者变更经纪组织的,应当凭经纪组织的证明向核发该经纪组织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经纪执业证书上加注或者变更其所在的经纪组织的名称;d.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在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内据实提供经纪服务;e.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据实介绍经营业绩,并在执业服务说明材料上署名。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经纪规则,承担以下义务:a.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b.将签订合同的机会和签订合同的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c.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d.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e.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g.经纪人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对不合法的收费有权予以拒绝。
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对自己的经纪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经纪人执业证书的,或者超越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开展经纪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定的罚款,并可暂扣经纪执业证书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伪造经纪执业证书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尚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取得经纪执业证书但未领取个体经纪人营业执照或者未加入经纪组织的人员,以经纪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从事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经纪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个体经纪人或者经纪组织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人员的经纪执业证书。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经纪执业人员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在经纪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犯委托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纪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经纪执业人员追偿。
(4)文化经纪人的行业管理
①文化经纪人行业协会。文化经纪人行业协会是从事文化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为共同维护文化经纪事业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文化经纪人协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下开展活动。团结、教育、引导本地区文化经纪人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沟通服务信息,协调内外关系。增进友谊协作,提高文化经纪服务水平,促进所在地区文化经纪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文化经纪人协会应接受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政府的宏观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据协会章程,发挥职能作用,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文化经纪人协会应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经纪资格考核,颁发经纪执业证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经纪执业人员业务培训;制定经纪执业准则,进行经纪执业人员执业道德和经纪执业人员纪律的教育和检查;接受投诉,调解经纪执业人员活动纠纷按照章程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对会员的违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②文化经纪人行业协会的职能范围。通常,经纪人协会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文化经纪人资格认定工作;b.指导地方文化经纪行业工作,协调会员之间及其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c.组织、引导文化经纪人认真学习,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完善行业自律措施和手段;d.讨论和制定行业规约,表彰先进,处罚违规者,提高行业自律能力等;e.反映经纪人的意见和要求,调解经纪业务纠纷,为经纪人排忧解难,维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f.开展学术研讨,组织经验交流,评审、推荐和奖励有关经纪管理方面的优秀论文和杰出人才,为有成就的会员单位宣传,以提高知名度;g.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社团的友好往来与合作;h.编印发行行业会刊和有关资料;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丰富和活跃经纪人生活;i.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接受委托,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j.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办理特定的事项,行使其行业管理的职能。
③文化经纪人行为的自律。文化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要注意以下几点:同与其经纪活动相关的一方勾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签订虚假合同;对委托方进行夸大诱导,占用委托方钱财;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纪活动。
文化经纪人活动应注意的事项:
文化经纪人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政策的经纪活动。有些领域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参与中介的,即使客户给十倍、百倍的佣金,经纪人也不能动心,不能玷污自己的人格。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行业协会的处罚。经纪人活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不要从事无证无照经纪。目前,社会上无证无照的经纪活动仍普遍存在,尤以文化、出版、医药等领域最为严重。这种无证无照经纪活动既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无照经纪,“地下经纪”或“黑市经纪”,是国家重点取缔和打击的对象。我国经纪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志于成为经纪人的,应首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合法资格,以保障自己经纪活动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将来所从事的经纪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规定:经纪从业人员须取得经纪执业证书方可从事经纪活动。这一规则对于那些靠坑蒙拐骗致富的经纪人来说,经纪执业证书是一种制约;就那些从事正当经纪活动的经纪人来说,表面上来看,自己的收入或多或少受些影响,但是却有一种保障。这一规则可以保障经纪人的正当权益。当遇到对方违约时,经纪人的合法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纪人活动和管理逐步规范,没有持证上岗的经纪人必然会感到生意越来越难做,因为,在许多情况下,经纪执业证书就是一种信誉的象征和保证。当别人对你的信誉感到怀疑的时候,经纪的机会、成功的几率就会很少。拥有经纪执业证书是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的必备条件。
•切忌参与走私商品的中介。没有国家进口许可证,绕过或蒙混海关,将海外商品偷运入境的行为,就是走私行为。走私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行为,作为经纪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对进口商品或物资的中介,必须首先辨别是走私商品还是合法的进口货物,是否有进口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对于走私品,经纪人绝对不能参与中介,而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尽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切忌参与国控物资及国家保密信息的收集与中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已经取消了商品的统购统销,但是为了保护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控制通货膨胀率的非正常增高,维护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国家仍对少数商品实行限制性经营。比如:文物的买卖等。因此经纪人必须随时注意国家或地区颁布的法令和规定。凡规定国有公司专卖、专营和指定单位经营的商品、物资,在中介时要必须注意委托方的经营资格。至于国控物资和产品现在还保留多少,应随时掌握。有些文化产品的经营是不能插手的,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产品和原材料,经纪人一定要慎重。即使是牵线搭桥,也要事先征得安全等有关部门的批示。总之,保守国家机密是公民应尽的职责,作为经纪人应该有责任去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
•禁止参与假冒伪劣商品的中介。目前在市场中,一些人受个人利益的驱动,生产了许多假冒伪劣商品。这种现象对社会影响很坏,在某些领域甚至到了真假难分,好坏混杂,劣胜优汰的程度。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利益,也损害国家的利益,它们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很多,但与流通领域的问题有关。搞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和销售者是真正的投机倒把者,应该绳之以法。如果经纪人参与假冒伪劣商品的中介,使买方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也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轻者取消经纪执业资格、罚款、赔偿,重者要负刑事责任。
(5)文化经纪人的企业管理
①文化经纪组织的种类。
文化经纪组织,指具有企业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文化经纪公司、文化经纪行、文化经纪人事务所等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文化经纪组织可以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也可以是私营企业。
合伙文化经纪组织。合伙经纪组织是从事经纪业务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文化经纪公司。文化经纪公司是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从事经纪业务的、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除国有企业改建的外,由五人以上发起,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起人和其他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而设立,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②文化经纪组织的作用。
分工协作,团体作战。文化经纪活动发生在流通领域中,而流通领域范围广泛、环节众多,个人的知识、力量、经验是有限的,仅靠个人的力量是很难把流通中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承担下来的。在这种情况下,经纪组织便可以发挥个人无法发挥的作用。经纪组织内部的职能部门进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使得经纪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大为提高。经纪组织一般比个体经纪人更会注重自己的信誉和形象,讲求工作效率和职业道德,因为通常情况下,人们会更相信一个组织,更信赖有组织地进行工作的经纪机构,再加上经纪组织在国家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不像个体经纪人飘忽不定,难以把握。
保证信用,促进交易。在经纪活动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卖方担心交货后收不回货款,买方则担心预交了款后收不到货,供求双方互不信任,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挥经纪组织的作用。具体做法是:先由买方将货款打入经纪组织的账户,并由经纪组织向卖方出示货款已到的单据,卖方见到单据确认无疑后再把货物发运,然后向经纪组织出示货物已经发运的证明,经纪组织确认后,就把货款转给卖方。这样,基于买卖双方对经纪组织的信任,经纪组织便有效地发挥了保证交易安全,避免出现商业信用危机的作用。
调解纠纷,维护秩序。文化经纪组织可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尽管这不属于文化经纪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但如果进行调解至少会有以下好处:
经纪组织对合同内容比较了解,对争议的内容容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从而使纠纷得以化解。
由于在经纪活动过程中已与当事人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信任,经纪组织的调解工作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配合。
经纪组织的经纪人一般对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了解较多,容易使协议的调解在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一般不会无原则地调解而造成是非不清,引起双方不满。因此,在合同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除了国家仲裁机关外,也可以发挥经纪组织的调解作用,从而促使经纪活动的有序进行。
③文化经纪组织的设立。经纪组织作为一种法人组织,其设立程序与其他法人组织基本是相同的。经纪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就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本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经纪组织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组织章程;验资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