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经纪人制度是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而逐渐地形成和建立起来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公众对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加,他们需要越来越多的高质量、高品位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文化经纪业务的发展,使得文化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文化经纪人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大量的文化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等有关文化经纪业务的组织机构也相继建立起来,并日益成为文化市场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力量。
从西方发达国家文化经纪人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文化经纪人制度建立的过程来看,我国文化经纪人的业务活动也将从自由化逐步向制度化过渡并最终建立起文化经纪人制度。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建立文化经纪人制度应从我国实际出发,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在此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具有制度创新的文化经纪人制度,使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日益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更好地为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与进步服务。
(1)治理文化市场混乱现象的需要
从文化经纪活动的现状看,由于我国的文化市场还处于一种初步发展阶段,因此文化经纪活动的发展水平还处于萌芽阶段。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文化经纪活动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主观色彩,文化经纪业务范围和区域极为广泛而又不确定,经纪活动的手段和方式也极不规范,经纪人收益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经纪纠纷的解决也还没有走上法律化、程序化的轨道。文化市场主要存在以下混乱现象:
①文化中介组织、经纪人的违规操作现象。文化中介机构、文化经纪人违规组织演出开展文化经纪活动。从事文化活动中介组织、经纪人违背了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突出自身利益,忽略演出委托组织、个人及消费者的利益,在合同中做手脚或提供不完全信息,暗中操纵文化活动,利用委托人、第三方对经纪活动程序的不了解,欺上瞒下,往往造成委托人、第三方与第三方、文化消费者的层层误会,其结果往往是不欢而散,更有甚者,会造成不该发生的悲剧。
一些文化公司还出现倒卖文化产品批文问题,层层加码,导致文化活动的成本不正常飙升,比如在艺术演出市场就有恶意倒卖批文的现象,致使成本节节攀高最后在演出票上做文章,造成演出票价居高不下,观众不敢走进剧场,演出效益极不稳定的困难局面。
②正规文化团体存在人员管理困难。文化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得文化经纪人的管理相对滞后,造成文化产品生产者队伍构成混乱,良莠不齐,几个人搭就一个“草台班子”,一批非法演出商、演出经纪人成为“穴头”。没有合法的演出审批程序,演出单位对演员的管理失控,演出秩序混乱等问题十分突出。
例如在艺术表演市场中,因为“穴头”等非法演出商组织的演出活动,回避了正常的演出投入(演出生产成本)及各项税金,利润较高,往往在付给演员的劳务费时其报酬水平会远远高于演员所在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津贴。所以演员会热衷“走穴”演出,尽可能地躲避单位的正常演出工作,使得单位对演员的管理变得困难,艺术表演团体的正常艺术创作、艺术生产受到严重冲击。
③文化市场诚信缺失恶性竞争激烈,文化产品质量下降。首先,由于个别非法文化经纪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唯利是图,在文化活动的组织、承办过程中,他们往往采用压价的消极手段,达到组织、承办文化活动的目的。其结果只有两个,一是致使整个文化行业利润下降;二是粗制滥造文化产品,文化产品格调低下,在一些地方、场合甚至出现了不健康的文化产品形式和内容。这些都将始终影响整个文化行业信誉。有些文化产品还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引起诉讼官司不断。例如:影视产品的粗制滥造将许多经典科普的文化形象扭曲、丑化等;一些文化公司雇佣职业攒手在短时间内进行资源整合,攒成伪版权图书,盗用名家名誉或借助子虚乌有的外国专家专著之名来欺骗读者。
其次,误场、罢演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文化市场的发展不够规范,演员与演出组织者的关系完全是金钱利益关系。具体操作中,常常因某一环节的利益得不到满足,就会导致演出的流产或对演出中其他利益群体的伤害。由于缺乏根本的相互信任,致使双方都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演出商一时拿不出现金,演员就不登台,更有拂袖而去者。
再次,虚假宣传、哄抬票价、坑蒙观众,演出纠纷、演出诉讼层出不穷。个别演出商为了达到赚钱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进行虚假宣传,哄抬票价,导致演出票价无规律、无道理上涨,以至于引发了纠纷与诉讼。(www.xing528.com)
同时,在演艺市场私分演出收入,偷逃税费现象亦非常严重。由于演出的形式比较灵活,目前又没有形成较健全的演出市场监管机制,一些非法演出就明目张胆地私演私分(更有甚者以“募捐义演”的名义私演私分),造成国家的流转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尽管国家处理过一些演员,但究其根底,始作俑者仍是演出的非法组织者。
(2)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的需求
从文化市场的发展过程看,文化经纪人的产生一般滞后于经济发展,他们的最初活动特征具有自由化的性质。随着文化市场的不断增长,文化经纪人的业务活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文化经纪逐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产业或行业。与此同时,有关文化经纪业务组织机构,如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等也相应建立起来,最终使之成为文化市场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支柱。
值得注意的是,在文化经纪活动从自由化向制度化过渡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促成因素。政府部门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是文化经纪活动发展的实际程度和水平以及具有引导性的未来发展趋势。
(3)与国际文化市场接轨的需要
近年来,中国与国际文化交流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在演出交流和国际商业演出方面发展得更快,世界优秀的乐团、芭蕾舞团等艺术演出团体大量涌入我国演出市场;同时我国的艺术表演团体除了正规的文化交流项目之外,也有相当的数量进入国外演出市场。
在国际文化交流当中,我们既要警惕西方有关拜金主义、腐朽思想等有害文化产品的输入,也要防止那些低俗不堪、影响国家形象的文化产品的输出。
为了使我国与国际文化活动交流进一步规范,我们有必要建立文化经纪人制度。
(4)文化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的需要
文化行业的发展在需要法律法规规范的同时,更需要行业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例如:许多演出经纪人、演出商抱怨目前演出行业做起来很困难。究其原因,不规范的运作、演出成本过高是其中的两个重要原因。剧场场租高、演员出场费高、运营费用高又直接导致演出票价畸高,所有这些严重影响了演出行业的正常获利水平。因此,许多演出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在中国演出家协会开展演出行业的打假活动,联合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以清理整顿行业队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也就在于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资历、职业道德业绩的考评,以区分良莠,达到清理整顿从业人员队伍的目的。中国演出家协会也将陆续制定一系列行业规范,与广大会员携起手来,共同规范演出市场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进行文化经纪人从业资格认证,是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愿望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康发展文化市场的必然结果,更是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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