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经纪人的收入作具体的规定,只是在第14条中指出:“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合法获取的佣金是文化经纪人的主要收入。那么,何谓佣金?佣金(commission),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1)佣金的支付标准
对于文化经纪人来说,其佣金的收取主要按照经纪合同规定执行。佣金支付的主体是经纪合同的委托方。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文化经纪人的收入应该算作委托方的成本。考虑到委托方的利润核算,委托方所支付给文化经纪人的佣金一定小于文化经纪人给委托方创造的价值。这也是一切委托方在支付佣金时的基本原则。
而对于文化经纪人来说,其佣金应该包括经纪成本和经纪利润,是对其付出的劳动、花费的资金和承担风险的总得回报。因此,要保证不亏本,文化经纪人要求的佣金一定会高于其经纪成本。所以佣金的数量就应该是高于文化经纪人的经纪成本而低于文化经纪人创造的价值。
(2)文化经纪人收入的类型
目前,我国的文化经纪人主要分为三种,即独立经纪人、经纪公司和隶属于经纪公司的文化经纪人。经纪人的收入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参与委托人收入的分成;另一种是文化经纪人从委托方或所属文化经纪公司拿固定工资。一般来说,能够直接参与委托人收入分成的是经纪公司,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经纪市场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分成标准,二八分、三七分、四六分,甚至五五分的皆有。(www.xing528.com)
(3)文化经纪人收入的特点
①收入不平衡。据了解,在我国,文化经纪人数量并不算多,然而他们之间的收入却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业之间的不平衡。一般来说,演艺经纪人尤其是演艺明星经纪人是文化经纪市场上最为活跃的群体,也是收入最高的群体。二是区域之间不平衡。东部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普遍好于中西部,人均收入水平高于中西部,文化经纪人面临更多的机会。因此,东部地区文化经纪人的收入普遍高于中西部文化经纪人的收入。三是新手与熟手之间不平衡。在文化经纪市场上,刚入门的新手文化经纪人收入普遍较低,如刚从学校毕业,在经纪公司实习的文化经纪人。
②收入管理不规范。相对于美、英、法等文化经纪制度成熟的国家,我国文化经纪人的管理还显得很不规范,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在于对文化经纪人收入管理的不规范。上文中提到的文化经纪人收入不平衡,一方面是因为地区、行业差异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管理的不规范造成的。在明星云集的好莱坞,工会组织也是最为健全的。而且工会之间通过协商,通常都只聘用接受“授权”的经纪人。而接受“授权”意味着文化经纪人必须接受一些附加条款,其中就包括“限定一个经纪人可以从一个工会成员身上得到的佣金的百分比”。“在电影产业里,一个经纪人提供服务后不得向演员收取超过10%的佣金,不管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是小费还是其他方式。”[4]尤为甚者,经纪人只有在成功地帮助客户获得工作后才能得到佣金。我国缺乏成熟的行业协会,也缺乏对文化经纪人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文化经纪人佣金比例缺乏统一规范,加大了文化经纪人之间的收入不平衡。有的经纪公司为了抢夺优秀的文化经纪人,不惜大打收入牌,从而诱发各方的利益之争,消耗了经纪公司的经营成本。
③收入的不稳定性与支出的持续性。文化产业是一个风险性较大的产业,文化产业不同门类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竞争的关系,文化市场呈现出敏感性和不确定性。而且,相较于传统工业产品的可持续、不间断生产来说,文化产品通常具有一次性和短期性的特点。因此,对于那些以提成为主要收入的文化经纪人来说,其收入呈现出不稳定性。但是,相较于文化经纪人收入的不稳定性来说,其支出却是具有持续性的。因为,文化经纪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必须不断地进行社会关系的维护,而这些关系的维护是需要社交经费的。而这些社交经费并不是都能够被委托人买单的。这也是很多文化经纪人相对收入高而绝对收入低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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