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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性变革:反家暴法独立案由明确国家责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法律还明确规定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这给了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重大突破。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

突破性变革:反家暴法独立案由明确国家责任

(一)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法律还明确规定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这给了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此外,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现象已大量存在,此法律条文定义中虽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用“等侵害行为”表述,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了一定空间。

(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使得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

(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注重特殊保护。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

(四)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五)强制报告义务。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规定强制报告义务更有利于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它也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规定。同时,结合第三十五条明确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来看,法律还增强了该项特别保护措施的强制力,若上述机构发现“遭受家暴情形”不报告,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紧急庇护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法律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www.xing528.com)

(七)公安告诫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公安告诫制度的设立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同时,书面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暴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还以专章的形式用十个条文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重大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同时,它还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都可以代为申请。此外,它将法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九)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使得反家庭暴力工作不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十)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监护人向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这项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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