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厅选址及总平面要求
按照我国《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餐厅基地和总平面应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二,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三,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四,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www.xing528.com)
根据需要,饮食建筑还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二)餐厅空间方面的规定要求
餐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小餐厅(40座以下的餐馆)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餐厅不应低于2.40m;大餐厅(40座以上的餐馆)不应低于3.00 m;异形顶棚的大餐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 m。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二级及三级餐馆餐厅每座使用面积分别为1.30m2、1.10m2、1.00m2;一级、二级饮食店餐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为1.30m2、1.10m2;一级、二级食堂餐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为1.10m2、0.85m2。
此外,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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