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食品标签标准概况
1987年5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此后,经过2004年及2005年的修改,201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2013年又颁布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另外,在上述三项标签标准的基础上,一些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签也做了一些规定。
(二)食品标签标准的基本内容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它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饮)用说明的描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志等。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规定允许在食品标签上做营养声称及标示营养知识,还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示营养素含量水平声称、营养素含量比较声称和营养素作用声称,如“低能量”“减少了”“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等。(www.xing528.com)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与原标准相比,在“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超过10%Vol的饮料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都做了调整和明确,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2011年10月12日,卫生部颁布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明确规定,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通则》规定,食品企业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g(ml)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通则》还强调,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因此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也受到了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的重视。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技术文件。有关人士指出,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通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更好地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有利于企业规范自身行为,适应国际食品贸易的需要,进而提高我国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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