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健食品的概念
保健食品在我国也称功能食品,其定义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我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进行保健食品评审、监督管理。SFDA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原料选择范围、检测项目与方法等一系列技术规范,但不限制保健食品的形态,也不限制必须来源于天然食品或以之为载体。
日本将相当于我国保健食品的产品称为特定保健用食品(FOSHU)。1991年公布的定义是“凡附有特殊标志说明属于特殊用途的食品,在饮食生活中为达到某种特定保健目的而摄取本品的人,可望达到该保健目的的食品”。日本对此类食品审批程序与我国相似,由厂家申报,经地方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厚生省听取专业机构及专家意见后批准。审批要求很严,包括一系列权威性检测证明,产品外形必须是一般食品的形态等。日本已批准的特定保健用食品,以低聚糖、益生菌改善胃肠功能的产品占绝大多数,此外还有降胆固醇、促进矿物质微量元素吸收、防龋、降血压、降血糖等食品。
美国将相当于我国保健食品的产品称为膳食补充剂,纳入1994年批准的《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DSHEA)》管理。膳食补充剂含有补充膳食的某种成分物质,如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其他植物、氨基酸及这些物质的提取物、浓缩品、代谢物、组成成分等。美国人理解膳食补充剂的性质是来源于天然食品或草药,具有遏制疾病的特定生理功用,不必是传统食品的形态,食用对象有人群选择性,允许厂家在产品上标注FDA已批准的10类功效声明中的任一种,“声明”的真实性由厂家向消费者负责。这类膳食补充剂有麦苗精、鱼油、活力蒜精、蜂王浆、鲨鱼软骨、银杏液等。
欧盟则将我们认为的保健食品称为功能食品,定义是“一种食品如果有一个或多个与保持人体健康或减少疾病危险性相关的靶功能,能产生适当的和良性的影响,则它就是有功能的食品”。这种食品主要包括有一定功能的天然食品,添加某种成分的食品,去除了某种成分的食品,提高了一种或多种成分的生物利用率的食品,或以上四种情况结合的食品。功能食品应该是一般食品形态。主张功能食品要沿六个功能目标研究发展:有益于生长发育与分化功能,有益于基础代谢功能,与防御反应性氧化产物有关功能,与心血管系统有关功能,胃肠道生理功能,行为和心理功能。
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8月开始实施“健康食品管理法”,将我们理解的保健食品定名为健康食品。在该法中界定的健康食品定义为“指提供特殊营养素或具有特定的保健功效,特别加以标示或广告,而非以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审批手续、要求与祖国大陆现行办法相似。
大致可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代保健食品包括各类强化食品,是最原始的功能食品,仅根据各类营养素或强化的营养素的功能推断该食品的营养功能,这些功能未经任何实验检验。(www.xing528.com)
第二代保健食品是必须经过动物和人体实验,证明具有某种生理功能的食品。
第三代保健食品不仅需要用动物和人体实验来证明具有某项功能,还需要确知具有该功效的有效成分(或称功能因子)的结构及含量。
(三)保健品目前存在的问题
功效因子不明确,保健成分复杂,申报样品与市场流通样品有差异,保健品功能与功效因子一次通过,终生享用等问题。
(四)服用保健品应注意事项
保健品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明确的功能,有特定适宜和不适宜的人群,有严格的剂量要求。正常健康人假如随意补充保健食品,不仅不会增进身体健康,而且会扰乱机体的正常生理代谢,使之紊乱,导致疾病。
保健品不适于正常健康人;病人不宜将保健食品当药品服用;保健品适于亚健康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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