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西方国家的术语。那么,中国是否应该有自己的、具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性质的文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否具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功能,以及“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基本会计准则”的关系问题,这是先生关注并致力探讨的重要问题。
先生对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持开放态度,认为可以有两种方式(葛家澍,2005)。一方面,先生倡议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形式,但广泛吸收和借鉴西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或类似文献的合理内容,并立足于中国情境进行发展,使之具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功能。先生进而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基本会计准则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即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属于理论范畴,但基本会计准则属于准则范畴。具体地,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属于会计理论范畴,这种理论是实用性的,是对会计准则进行评估和发展的一种参考框架。理论有权威性,但没有强制性,理论可以脱离会计准则而独立存在。基本准则则不然,它同具体准则一样,也是法规;它比具体准则更有权威,它可以指导具体准则;因而它有强制性。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共同构成会计准则体系。所以,它不能离开具体准则而独立存在。以我国为例,如果我们不制订CF,而是用CF的内容来修改充实过去的基本准则,使我国的基本准则成为准则的准则,或具体准则的基础,也是一种思路。如我国不制定CF而是修改补充基本准则,那么,在全部会计准则体系中,类似于目标在CF组成中一样,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将起指引方向的作用并提供应用的基本概念”。
另外,先生认为,即使需要建立中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也必须肯定和明确的是,它是理论而不是法规,应与具体准则分离。其用途仍是用来指导、评估和发展会计准则。(www.xing528.com)
尽管如此,先生仍基于中国国情与制度背景认为,“在中国建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使之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可能并不太符合中国实际。自199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后,虽然财政部已出台了16个具体准则(葛家澍,2005),但“会计准则”这一术语从未体现在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1999年10月31日修正)。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指出,“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照此,“会计准则”只是被认为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一部分。为此,若制定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旨在为会计准则制定提供一致的概念基础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短期内与中国的法规体系并不相容。先生进一步认为,就算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制定出一套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类似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亦可能游离于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之外。综合上述,先生认为,“欲速则不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应在意我国有没有形式上名为“概念框架”的会计基本概念;相反,务实的策略是,在现行的法规体系允许的框架内,应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修改,使之具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功能,借以更好地指导、评估和发展具体准则。
既然欲使《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承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角色,那么就应立足中国国情,考虑对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进行系统修订。具体地,先生建议应考虑将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资产等会计要素的定义、财务报表等相关内容纳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显然,先生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基本会计准则的辩证认识,并非保守,而是实事求是,是在会计改革中求稳妥、取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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