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在其成立之初就被赋予了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职责。在“审批制”和“额度制”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下,早期大部分的上市企业为满足监管部门的上市要求,采取剥离非核心资产的改制模式。这一特殊制度安排的经济后果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被牢牢绑定在一起。承担“劣质资产”的母公司的存续问题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使上市公司天生具备通过违规操作向控股股东或当地政府输送经济利益的潜在风险(李增泉,等,2005),而这并不能通过引入境外董事而有所改变。另外,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内、外部机制的有机结合,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是内、外部机制失效的结果。尽管在世界范围内的横向对比中,中国的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的法律保护仍十分有限,未能通过国家层面上的治理机制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但从基于历史研究视野的纵向分析中不难发现,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正在经历一个从弱到强、逐步健全的历史实践过程(沈艺峰,等,2004)。外部的制度变迁、投资者保护力度的逐渐加大,让企业的治理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廖理,等,2008)。一般而言,公司上市是公司治理发生变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Baker,Gompers,2003;Boone et al.,2007)。随着上市时间的增加,公司日益成熟,公司所面对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将逐渐降低,本土董事也会不断积累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使董事会监管效率得以提升。在这个内、外部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公司对境外董事这种加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助力的倚重度逐渐降低,因此留给境外董事发挥效用的空间也会不断减少。而境外董事对董事会监督效率的弱化作用也会随着内、外部机制逐步完善而减弱。
基于假设13-1的分析,可合理预测,由于中国特殊的制度安排和变迁,作为公司特征的上市年限与境外董事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当公司上市年限越长时,境外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积极(消极)效用将会降低。综上所述,本章提出假设13-2:
假设13-2a:限定其他条件,上市年限负向调节了境外董事与公司违规行为的负相关关系。(www.xing528.com)
假设13-2b:限定其他条件,上市年限负向调节了境外董事与公司违规行为的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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