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境外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及优化措施

境外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Uzun等以美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董事会的外部董事比例与公司违规行为显著负相关,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也能显著降低公司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正因如此,来自他国(地区)的境外董事对人际关系的理解、处理社会关系的方式将不同于中国的本土董事。依此推论,相对于本土董事,境外董事主观意识上会更加注重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维护和董事责任的履行,进而减少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

境外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及优化措施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在于管理制定政策、监督管理者和为公司提供资源,兼具咨询与监督双重角色(Bainbridge,2002)。鉴于此,董事国籍属性这一特征的研究也应包括咨询和监督两个方面。Masulis等(2012)以美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境外董事较本土董事的优势在于熟悉国际市场的运作规则和对自己本国(地区)社会资源的掌握,劣势在于不熟悉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律制度、监管环境、治理标准和管理文化,信息资源获取途径有限。然而,这一研究发现是基于完善的制度环境和董事会自身建设较为成熟的条件展开的。对于资本市场不太成熟、外部治理环境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偏低的中国而言,若忽略中国特殊的制度文化环境来诠释境外董事的功能价值可能过于片面(Du et al.,2017a)。

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董事即使是面对涉及其他董事和高管的决策事项,亦应是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至上。有趣的是,在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研究中,特征相同的董事会结构在不同制度文化中的治理效用迥然不同。例如,Uzun等(2004)以美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董事会的外部董事比例与公司违规行为显著负相关,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也能显著降低公司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蔡志岳和吴世农(2007)基于中国的制度文化背景,却发现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并不能对公司违规行为起到显著的解释作用。对此,朱羿锟(2015)认为董事会治理效用的研究不能简单地以董事会结构为基础,应当关注董事会运营过程中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大量的神经经济学实验和现场实验已表明,大脑会优先启动能量耗费较少的反射(直觉)系统,而不是需要更多能量的思维(分析)系统,个人的殉情决策属于大脑的生物本能(朱羿锟,2010)。现实生活中,个人行为有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时则是无意识潜意识状态所激发的非理性行为,因此决策是理性与情感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个人所需注意及判断的事情太多,若某些事情可以不必自己亲力亲为,而又不会出现严重的错误,个人会自然地优先选择那些可以帮助其简化生活的方法,无意识地遵循惯例、经验、文化中约定俗成的规范及指引(费多益,2012)。这也使得对境外董事功能价值的探讨需从制度文化(Du et al.,2017a)和资源依赖(Masulis et al.,2012)两个视角展开。

既有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表明,个人行为和思维都会因制度文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得到共识的是,中国属于“集体主义”文化,个人的社会行为基础是“情境取向”“社会取向”或“关系取向”,人际关系是以亲属或社会关系确定关系亲疏远近的“差序格局”(费孝通,2012);西方则是“个人主义文化”,个人的社会行为基础是“个我取向”,人际关系是以自我为中心、依据自我揭露的多寡确定关系深浅度的“楔形模型”(Altman,Taylor,1973)。正因如此,来自他国(地区)的境外董事对人际关系的理解、处理社会关系的方式将不同于中国的本土董事。根植于教育、家庭、政治及经济体系之中的规范不仅会鼓励个人偏好某些交往法则,还会限制他们采用另一些交往法则。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个人对人情的重视程度可视为人格特质的一部分,是他在长久的社会化历程中逐渐内化而形成的。若个人成长的制度文化注重“人情法则”,他会比较重视人情关系,具体到各项事务时,倾向于对人不对事。反之,若个人成长的制度文化注重“公平法则”,他倾向于不理会人情包袱,为人处世注重对事不对人。并且,一旦早期建立的待人标准内化成人格特质后,个人就可从根本上规避“人情”“面子”的干扰(黄光国,1985)。当面对法律和道德事件时,那些在强调公平的制度文化下成长起来的个人,更倾向于一视同仁(李美枝,1993)。此外,在交往中新建关系通常需要历经试探、考验、结队和信任四个阶段,短期难以实现(Wong,Chan,1999)。而境外董事的非个人互动因素形成的既有关系主要集中于自己的出生国(地区)。这些都使境外董事可避免人情干扰,不至于陷入人情困境的尴尬,从而保持自身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由于人格的稳定性,个人在不同情形中表现出的行为的风格或性质具有一定相似性(Allport,1966;Epstein,1979)。境外董事早期在自己本国(地区)所形成的态度、信仰和信息处理行为的风格,都会在当前的日常工作中得以延续。也就是说,境外董事可被视为制度文化传递的承载者,他们在其本国(地区)制度文化环境的影响下所形成的法律责任意识,会不知不觉融入个人的价值判断中。即便他们受聘为中国公司董事,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这种判断与权衡仍会体现在当前的工作与事务处理中。本章以2014年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为统计分析基础,发现不论是总指数——营商环境总指数,还是投资者保护和董事责任程度等分指数,中国上市公司所招募的境外董事绝大多数来自指数都高于中国的国家(地区)。依此推论,相对于本土董事,境外董事主观意识上会更加注重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维护和董事责任的履行,进而减少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董事的境外特征属于拥有卓越才能的一种外在标志。大多数境外董事,尤其是发达国家(地区)的境外董事,都具有较丰富的行业背景。引入境外董事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一条重要渠道。一方面,境外董事作为先进管理知识的载体或转移的承担者,能够为就职的公司直接带来个人的公司治理理念和经验;另一方面,境外董事可充当公司传递先进治理理念的促进者,凭借其管理地位及丰富的行业背景,以非正式身份充当董事会内部的指导者,促进先进的治理理念在董事会内部传播(Oxelheim,Randøy,2003)。Giannetti等(2015)通过实证研究也发现,在各地政府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我国上市公司会积极招募具备海外求学或工作经历的境外人士,依靠其丰富的国际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且本土董事也会在其带动下学习、采纳国际治理标准。因此,基于制度文化视角,可合理推测,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的境外董事在面对那些会损害股东利益的违规操作时,会有意愿和能力在董事会中采取强硬的建设性立场,进而减少公司的违规行为。(www.xing528.com)

与制度文化视角不同的是,资源依赖视角更加强调董事在信息资源上的差异。尽管与本土董事相比,境外董事不易受人情干扰,也具备理性“经济人”特征和高认知能力,但这并不能消除地理距离与时差因素所导致的信息资源劣势(Coval,Moskwitz,1990,2001;Gillette et al.,2003)。一般而言,与公司总部距离较近的董事往往能够掌握更多获取信息的渠道,相应也会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而境外董事与其所属上市公司相距甚远时,长途跨国旅行的艰辛及时间成本致使他们经常缺席董事会会议,难以获取公司的一手信息。此外,境外董事往往不熟悉当地的法律制度、监管环境、治理标准和管理文化,信息资源上的劣势使得境外董事难以有效履行监督职能(Masulis et al.,2012)。另外,基于群体理论和认知心理学理论的研究,源于社会相似性产生的信任偏好可导致内外群体的区分,使得被归为外群体的董事被边缘化,难以进入核心的决策圈。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人们会无意识地利用人口统计学中的基本分类,对事物进行分门别类,将他人区分为内群体和外群体,并将内群体的特征赋予自身进行自我定型。由此促成的偏见行为严重阻碍着组织的良好运行,造成团队内部凝聚力降低,合作与交流减少,不满情绪与冲突增加(Tajfel,1978;Turner et al.,1987;Kalev et al.,2006)。具体到董事会中,内外群体的区分导致内部形成一种“我们和他们”的关系格局,同为内群体的董事会被标识为志同道合,外群体董事则被认为不随和,难以合作(Brewer,1979)。国籍维度下,由于既有偏见的存在,董事的境外身份会使其被认定为外来者,难以融入本土高管的“圈子”,这进一步加剧了其在信息资源上的劣势。一方面,国籍差异所导致的内外群体区分,会降低高管内部的信任程度(Banai,Reisel,1999);另一方面,境外高管不熟悉中国特有的人际交往文化,难以与本土高管进行有效的沟通(曹经纬,耿文秀,2011)。因此,基于资源依赖视角的分析,可以合理推测境外董事因信息资源上的劣势难以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能,从而增加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的概率。

综上所述,从制度文化视角和资源依赖视角,本章提出如下对立假设13-1:

假设13-1a:限定其他条件,境外董事与公司违规行为呈负相关。

假设13-1b:限定其他条件,境外董事与公司违规行为呈正相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