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é等(2013)认为,儒家文化显著区别于西方哲学之处在于其对伦理道德的看法。儒家文化强调非功利的哲学理念,但物质利益常与美德要求相冲突(De Bary et al.,2005)。Gannon(1994)指出,在国家层面上的文化隐喻效果最好。然而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Gannon(1994)的概括应该加以扩展和修改。具体而言,文化隐喻可应用于多民族,而中国构成了一个独特的文化群体。Gannon(1994)、Tan等(2009)强调“中国人无论身在何处,也无论长期居住在哪里,往往表现出与本民族主要价值观一致的行为”。不论人们生活在哪里,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生活了多久,中国的文化隐喻都源于儒家文化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因此,Hofstede,Bond(1988)基于中国独特的文化隐喻,将Hofstede(1984,1991)提出的四维度框架扩展为包括“儒家动态”(Confucian dynamic)的五维度框架。
儒家文化通过一系列务实的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和关系,以此促使人们尊重权威、追求和谐、保守、知足、宽容、有序与稳定(Fam et al.,2009)。几千年来,儒家文化被公认为是影响东亚尤其中国的价值观和伦理的决定性因素(Whitcomb et al.,1998)。Lu(1997)指出,中国商业伦理起源于中国文化。因此,儒家文化作为中国文化和哲学思想的支柱在引导人们行为方面起着关键作用(Laurence et al.,1995;Wang and Juslin,2009)。
中国社会的道德多源于儒家文化,它强调忠诚、诚实、服从、真诚等人格特征(Tan and Snell,2002)。儒家文化美德可概括为“五常”和“五伦”(Berthrong,1998;Jiang,1987;Lam,2003;Liu,1998;Romar,2002;Tu,1985;Zhu,2009,2013)。“五常”是仁、义、礼、智、信[4];“五伦”指父子、君臣、夫妇、兄弟和朋友关系(Tan,1967;Yao,2000)。
儒家文化强调与生俱来、自然的仁爱,而美德需要建立在自然力量和禀赋之上。然而,这并不是儒家文化美德的全部。儒家文化强调将仁爱推己及人,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父母或家人(孔子,1996;Koehn,2013)。根据儒家文化,没有仁爱之心的人是可耻的,而无羞耻之心就不能称之为人(Chang,2010)。人们可能通过社区生活产生羞耻感,而儒家文化系统地教导人们哪些行为是可耻的以及应该如何避免这些可耻行为。
“仁”,是孔子倡导的基本美德,强调仁爱和利他主义。“仁”意味着互惠和爱护他人,源于儒家文化中的黄金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也将“仁”定义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孔子,1996)。“仁”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可以应用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趋同)上。如果控股股东缺乏仁爱、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二者之间在本质上的平衡关系将会被打破,从而导致中小股东很难行为友善[5]。结果,中小股东会采取“以牙还牙”的策略报复控股股东不道德的利益侵占行为[6]。照此,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不合作破坏了两者之间的仁爱—忠诚关系的平衡,最终危害了双方的利益。而当控股股东行为友善时,其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平衡和仁爱—忠诚关系会持续下去,最终双方受益。因此,基于“仁”的理念,儒家文化与大股东资金占用呈负相关。
“义”,作为另一个重要的儒家理念,意味着行为得当(Tan,1967)。“义”指的是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系列准则,其中部分已经成为公认的社会规范甚至是法律(Liu,1998)。“义”意味着一种道德意识,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区分恰当(好,正确)和无礼(坏,错误)的能力。对于“义”和利益的关系,儒家文化倡导个体应以正确方式取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非为私利牺牲其他人的利益。根据“义”的内涵,控股股东的行为应出于合适的动机,而不是只为利益。此外,“义”强调控股股东行为的恰当性(甚至行为是善本身),而不是达到自身目的的手段。在这一方面,控股股东进行利益侵占伤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违背了“义”的理念。因此,控股股东坚守“义”的理念将会减少攫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礼”的内涵显示了人、自然甚至实物间互动的规律。“礼”的实践可以促进如孝道、友爱、诚信和忠诚等理念的实现(Ames,Rosemont,1998)。“礼”涵盖了恰当的社会行为的所有规范,引导公众的道德行为。在儒家文化中,“礼”包括“行为的内化——既产生尊重传统的舒适感又能使人对体验的感受更加开放”(Rosemont,2005)。因此,“礼”已经渗透于“所有广泛的和详细的、好的和坏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事情中”(Rosemont,2005)。具体到企业集团,特别是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或控股股东与分拆上市公司,“礼”促使控股股东符合伦理道德地行事,不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违背了“礼”的理念。正如孔子所指出的,“礼”强调君子知礼,臣子尽忠(孔子,1996)。因此,“礼”意味着上级对下级应以礼相待,而这也可以应用于强者与弱者之间。考虑到不同的投票权(股权)和对企业运营、决策权力的不对称,很容易区分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谁是强者谁是弱者[7]。因此,基于“礼”的内涵,控股股东应尊重中小股东的诉求,而不应该侵害其利益。
“智”指的是思想和行为中的智慧(Tan,1967),表明个体应该权衡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且个体不应该为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长期利益(Lin et al.,2013)。显然,虽然控股股东通过攫取中小股东的利益获得了短期收益,但是大股东资金占用将会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运营。因此,大股东资金占用与“智”的理念不相符。实际上,“智”的内涵表明控股股东应该妥善对待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和尊重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良好公司治理的标志。因此“智”的理念促进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因而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和价值,最终有利于控股股东[8]。也因此,“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大股东资金占用。(www.xing528.com)
“信”的含义是遵守所做的承诺(Tan,1967)。根据“信”的理念,控股股东不应该攫取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资金占用,即控股股东无意偿还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借款,显然违反了“信”的理念。公司治理的核心之一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Shleifer,Vishny,1986,1997;La Porta et al.,1998,1999)。实际上,为了避免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控股股东的侵害,全世界的公司治理无一例外地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一系列机制如独立董事制度、委托投票权、比例代表制、集体诉讼以及信息披露(Jiang et al.,2010;Du,2013;Shleifer,Vishny,1986,1997)。公司治理机制成为遏制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侵占的正式制度。然而中国的公司治理机制并没有被有效执行(Du,2013),因而一些有关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规定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这样一来,那些大额的、长期的、低或零利率的商业借款,从上市公司转移到了控股股东的囊中(Jiang et al.,2010),明显地违背了“信”的理念。因此,通过影响控股股东和CEO行为,“信”可以作为一种减少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替代机制。
除了仁、义、礼、智、信,儒家思想中君子的核心概念(绅士或精英主义)同样可以减少大股东资金占用。君子被认为是道德行为的模范。具体地说,君子应该修身重德、宽厚仁爱,大股东占用资金显然与对君子的要求不符。对于那些希望像君子一样的控股股东,如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会感到痛苦与可耻。因此,君子的理念降低了大股东资金占用。
此外,Blackburn(2001)、Kidder(2003)和Spooner(1994)指出,儒家文化体现了黄金法则[9]。根据“互惠伦理”的概念,儒家文化的黄金法则包括两个方面(Flew,1979):(1)“你希望他人如何待你,你就要如何待他人”(肯定形式);(2)“你不希望他人如何待你,你就不要这样待他人”(否定形式,即白银法则)。简而言之,黄金法则强调“互惠伦理”,表明个体(控股股东)不应该为自身的利益牺牲他人(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儒家思想的黄金法则可以降低控股股东攫取中小股东利益的发生概率和程度。
基于上述讨论,儒家文化(仁、义、礼、智、信,以及君子概念和黄金法则)可以减少大股东资金占用。正如Romar(2002)所认为的,儒家文化与组织伦理高度相关,因为“它解决了组织内的现实生活问题,并根据特定背景分配任务”。因此,儒家伦理无处不在,影响着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儒家学说强调企业内的仁、义、礼、智、信,强调互惠与高尚情操,因此个体应把自己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并受周围环境儒家氛围的影响。
或许有人会质疑控股股东或高管并不是儒家文化的追随者。然而,正如Hunt,Vitell(2006)指出的,文化因素影响着伦理判断和决策。实际上,参考或类比El Ghoul等(2012)与Du(2014)关于宗教氛围的相关论述,可以合理地预测,当公司所在地的儒家文化氛围浓厚时,公司控股股东(或CEO)不管是不是儒家文化的追随者,都会受到周围儒家文化追随者、将儒家文化作为其伦理哲学的公众以及受儒家文化强烈氛围影响的员工、客户和供应商的潜移默化的影响[10]。基于上述对儒家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以及君子概念和黄金法则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影响的讨论,本章预测,当公司所在地区的儒家文化氛围浓厚时,大股东资金占用就会减少。因此,本章提出假设2-1:
假设2-1:限定其他条件,儒家文化与大股东资金占用呈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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