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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资本市场系统稳定性的经验与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并正式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也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建立的开端。此外,美国资本市场上还有一些自律性机构,例如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对维持市场的稳定性起着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

美国资本市场系统稳定性的经验与优化方法

1.美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和政策导向

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最活跃、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长期在世界政治和经济舞台上处于霸主位置,对世界上其他主要经济体产生比较强大、深远的影响。其相对健全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在美国经济的运行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不仅是自然与人文相互交替和作用的结果,也与美国资本市场悠久的历史和特定的社会背景是分不开的。以下将从四个阶段来阐述美国资本市场稳定性的基础制度建设和政策导向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崇尚市场自由竞争的弱监管时期。

从建立初期到现在,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历经几起几落,颇具曲折性,但其始终以促进自由竞争为核心,长期重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遵循自上而下的演进模式。从1792年“梧桐树协定”到1934年正式成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建立,在这142年中,美国资本市场处于高度自由的状态,几乎没有统一的力量对市场进行监督。美国联邦政府没有颁布任何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资本市场的行为,仅有少数的州出台过证券法。由于各个州之间的资本市场存在激烈竞争,且各州制定的法律也不尽相同,这导致了州立法的执行难度加大;与此同时,这段时期的行政执行也没有较强的约束力和管制力,可以说,这个阶段的美国资本市场处在散养的自由竞争状态。尽管这个时期的美国资本市场有着很强的活力和很高的自由度,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投机风气的盛行。除此以外,资本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也大行其道,例如,一些没有任何内在投资价值的股票债券被盲目炒作到很高的价格,操纵市场的欺诈者通过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来获得不菲的利益。

第二阶段,以市场稳定为主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形成时期。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并正式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也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建立的开端。《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分别针对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主要在于监管和约束资本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两个阶段,是美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法。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作为美国的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监管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者以及行业自律等。此外,美国资本市场上还有一些自律性机构,例如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对维持市场的稳定性起着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这些自律机构本身有着比较严格的章程和规定,对会员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许多意图也需要这些机构来帮助传达和实现。

第三阶段,在金融混业经营背景下以松绑为特征的监管时期。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之间贸易日趋频繁,国家层面的合作和交流不断深入。在新自由主义的观念下,欧美国家首先对经济、贸易、金融等采取了放松管制的政策措施,也降低了对资本市场的管制程度,资本市场自由化开始萌芽,企图打破国家之间的限制,来吸引国际资本进入,以壮大本国资本市场。在这种氛围下,196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规定州的监管必须与联邦政府放松监管的法律保持一致,以期贯彻落实松绑的监管理念来提高资本市场的自由度和竞争活力。

1999年,美国金融制度改革继续深化,《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监管进入一种全新的模式,即由以机构监管为核心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以功能监管为重点的新兴模式。功能监管模式顺应当时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背景,能更加准确地解决混业经营模式中出现的交叉创新类产品监管缺失的问题,兼具重点监管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功能,能最大程度减少监管真空,也避免了重复监管产生的成本。

第四阶段,次贷危机后对资本市场稳定性监管的重新认识与调整时期。

2007年爆发的危机,不仅是美国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二次重大的危机,而且被认为是新自由主义理念在资本市场运用失败的证明。由于这次经济危机影响程度深、波及范围广,美国政府开始重新思考政府管制与资本市场自由之间的关系,并通过金融改革法案试图寻找新的平衡点。这次爆发的次贷危机意义非凡,对美国资本市场的冲击不亚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政府也因此对美国资本市场及其稳定性监管有了新认识。

2010年,美国政府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在学术界被誉为“21世纪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彰显了该法案深远和广泛的影响力。该法案的推出旨在结束之前资本市场以自由化为主的监管风格,以防范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核心进行新一轮改革,开始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框架和具体的监管标准,以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风险,同时,也防止出现一旦爆发经济危机时的“大而不能倒”时政府必须以损害纳税人利益出资救助。在其他很多方面也都制定了相关措施来维护资本市场系统的稳定,例如控制系统性风险、重构监管职能、严格监管标准、培育市场机制、保护弱势群体、强化对特定金融机构监管、限制银行业的自营投资业务等。

2.美国资本市场评估体系

目前,在美国金融管理当局中广泛运用的监管评估系统是“骆驼”评级体系,其主要是对商业银行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在信用状况、业务经营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指标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综合等级评定。该评级体系包含5项考核指标,分别为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将其英文首字母组合在一起则为“CAMEL”,恰好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因此而得名“骆驼”评级体系。由于这种评级方法具备较好的有效性,现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直接或者根据本国国情修改之后所采用。“骆驼”评级涉及的主要考核标准如下:

(1)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要求达到6.5%—7 %;(www.xing528.com)

(2)有问题放款与基础资本的比率低于15 %;

(3)管理层的领导能力、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处理突发问题的应变能力、内部技术控制系统的完善性、创新服务吸引顾客的能力以及员工素质;

(4)净利润与盈利资产之比在1%以上为第一、二级,如果在0和1%之间则为第三、四级,如果为负数则评为第五级;

(5)随时满足存款客户的取款需要和贷款客户的贷款要求的能力,根据流动性的高低区分为四种等级。

“骆驼”评级体系在风险评级管理为核心的基础上多角度考察了银行的规模、风险层次以及复杂程度,运用单项评分与整体评分相互参考、定性与定量互相结合的方式来综合评判银行的运营是否健康规范。随着现实情况的不断演进,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从1991年开始,陆续对“骆驼”评级进行修订,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第六项评估内容——市场风险敏感度。市场风险敏感度指标主要关注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变化对金融机构收益或资本的影响程度。由于市场敏感度(Sensitivity of Market Risk)用S来表示。将六项评估指标综合起来的新体系称作“CAMELS”评级体系。

3.美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1)政府层面的法律监管。

美国对资本市场承担监管职责的最高权威机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整个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各州也设有监管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对资本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美国,信息公开是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信息公开尤其是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管核心,因而产生投资信息的上市公司是其监管的重点对象。由于上市公司是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司高管、董事、券商会计机构等都要对公司披露文件的内容承担责任,确保不会出现虚假信息和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如果上市公司被发现在信息披露中出现违规行为,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美国SEC的行政处罚等,甚至刑事责任。

(2)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

行业自律组织对其成员活动的监督也起到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美国金融业管理组织(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下文简称Finra)成立于2007年7月,是将原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经纪商协会(NASD)对证券经纪代理商的监管职能合并后新成立的一个非政府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全美5000多家证券公司以及60多万证券经纪从业人员在向美国SEC注册登记的同时,也会成为Finra组织的成员,并接受Finra的监管。Finra在相关法规基础上制定的各项监管规则在报经美国SEC审核批准后,将成为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业规则。作为美国证券经纪业的一个行业组织,它不仅在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实际承担着对证券经纪代理商的监管职责。该组织的各项预算开支并没有获得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而是来自会员缴纳的年费。此外,该组织还负责对会员的持续教育和培训、资格考试,协调解决投资者与证券经纪代理商、证券经纪代理商之间、证券经纪代理公司与证券经纪从业人员之间的争端、矛盾和纠纷等。

由于场外交易市场(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市场)对于挂牌企业的审核标准较松,Finra的另外一项重要职责是承担OTC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是为挂牌企业提供相关证券的交易报价,具体交易仍在场外进行撮合。因此,Finra自然就成为场外交易的最直接监管者,此外,Finra还要介入成交信息的收集和交易规则的制定等。

(3)交易所的自我约束和监管。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值得关注的动向是监管业务的外包。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目前分别下设独立运作并承担运营和监管任务的两家公司,然后由运营公司和监管公司两家签订委托合同,将运营公司的市场监管业务委托给监管公司。纳斯达克市场也是采取这种签订合同的方式把监管业务委托出去,这样交易市场自身能更好地专注于发展盈利业务。

总体来讲,美国对不同层级资本市场的监管方式和严密程度是不同的。首先,监管最严的是证券交易市场,包括交易市场本身、上市公司以及证券经纪代理商等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在严格而完善的法律特别是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下,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均得到有效约束。其次是场外交易市场,其监管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组织,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要小很多。由于场外交易市场对于挂牌企业本身的要求并不高,因此,监管的重点实际上转移到对证券经纪代理商的监管和交易信息的准确及时披露等方面。再次,对于私募股权交易市场,由于交易双方都是合格机构投资者,他们对于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信息收集和风险判断能力要明显高于一般投资者,因此来自外部的监管则又更弱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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