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前,金融稳定监管主要奉行微观审慎的监管思想与“太大而不能倒”的危机救助理念,即通过避免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来遏制风险的大范围扩散。但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表明,系统性危机的源头与载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太大而不能倒”机构,那些网络关联性强、业务复杂性高、影响涉及面广的金融机构,同样可能将其内部的风险通过各种渠道传染到其他机构,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与经济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缺位问题,学术界普遍提出加强金融稳定监管,宏观审慎监管也因而成为学术界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共识之一。
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安排,宏观审慎监管与巴塞尔协议的作用毋庸置疑。宏观审慎框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框架,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内容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要求、拨备规则、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要求、会计标准、衍生产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等(周小川,2011)。
宏观审慎监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但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才引起足够重视。Crockett(2000)首先提出宏观审慎应该关注的两个层面:一是为应对风险随时间推移而不断演变(时间维度)建立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二是为应对风险在金融体系内传染(横截面维度)建立的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此后,Borio(2003)在Crockett(2000)的基础上详细区分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并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应更多关注宏观经济层面,并重点论述了与宏观经济相关的金融体系薄弱环节的监管。
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得到了学术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强化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政策制定者的共识。陈雨露、马勇(2013)认为为了更好地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应从经济主体行为和市场动态过程的角度构造“金融失衡指数”,并认为该指数能够有效地反应中国经济周期中的金融失衡现象。王达、项卫星(2013)对美国提出的为全球金融市场构建LEI(Legal Entity Identifier)系统的方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认为中国应积极参与到该系统的构建中,从而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李新、周琳杰(2011)从中央对手方机制对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应该重视完善对手方机制的法律基础与风险管理制度。周浩(2011)总结了英美欧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认为中国货币政策制定机构(中央银行)应当被赋予宏观审慎监管权,并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框架。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从行为金融、宏观审慎框架设计、系统重要性机构、系统性风险成因、以及数据指标等角度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研究。
除此之外,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在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工具上也多有讨论,表2-1梳理了宏观审慎监管在上述三方面的部分观点。(www.xing528.com)
表2-1 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部分观点
在操作层面上,银行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研究最为详尽和全面。作为全球银行体系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结晶,《巴塞尔协议》是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银行资本监管标准。目前,国际普遍推行与应用的是《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意在强化银行部门的风险资本监督与风险管理,致力于解决全球范围内金融机构间风险扩散的问题。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巴塞尔协议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第一,未能解决目前数量庞大的影子银行引起的系统风险问题;第二,并未在国家层面建立起监管机构与银行系统间的有效联系;第三,对于监管套利问题,也未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第四,作为中央对手方的清算机构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第五,可能会助长监管套利;第六,风险加权的杠杆比率和系统性风险的定价都需要进一步改进。
尽管宏观审慎监管概念早已有之,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健全,但是在实践中运用仍不足。针对危机后提出的逆周期缓冲机制和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监管的政策工具是否切实有效,还需要在更长远的实践中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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