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着眼于文物本体属性进行分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将文物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类别。这一分类是基于时间和文物本体的双重考量。除却时间属性,“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与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类别有较大重合,而时间属性对区划过程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为便于表述,本研究将其分别归类于“建筑类”“石刻类”“墓葬类”“遗址类”中,深圳区域内目前尚未发现石窟寺类型的文物。因此,可将深圳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分为“建筑类”“石刻类”“墓葬类”“遗址类”四种类型。
将建筑类文物按照形态细分,可分为点状、线状、面状。单体建筑与各类小型构筑物是点状文物,群体建筑是面状文物,古城墙是线状文物。石刻,有单体的石刻及碑刻,也有依附于山体的摩崖石刻。深圳地区古人类遗址较为丰富,有沙丘类遗址、山岗类遗址以及其他类型的遗址。沙丘类遗址与山岗类遗址与平原地区的古人类遗址不同,有着独特的空间分布特点,因此这两类遗址要单列。建筑类遗址因为与“建筑类”文物有相似属性,因此划线时可借鉴“建筑类”文物的做法。
其次,参考京穗两地的做法,深圳将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分为一般类型、特殊类型。一般类型是指水平展开的古建筑、古墓葬、遗址等,这类文物划定两线时主要考虑其安全性、完整性、和谐性要求,对观赏的要求不太高。特殊类型指对观赏视线要求较高的不可移动文物,这类文物由于自身高度或者所处位置较高,建设之初就是区域内重要的视觉焦点,有塔、阁、牌坊、城楼、雕塑、纪念碑,以及炮楼、炮台、烟墩等军事设施。这类不可移动文物,可分为可供观赏的景观类文物、可供登临其上眺望其他景观的眺望类文物两类,前一类主要包括塔、阁、牌坊、城楼、炮楼、纪念碑等,后一类主要包括位于高地上的可登临远眺的楼台、炮台、烟墩等。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则兼具这两种功能——既是景观,又可登临其上观赏其他景观。对塔阁等高耸建筑,划线时除了注重安全性、完整性要求,还要考虑四面观赏的需要;眺望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要求更高,除上述因素外,还要考虑从文物向下观望时视线通廊的通达性。因此,按照两线区划目标,我们将深圳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一般类型、景观类、眺望类三种类型,划分结果如表6-3。
表6-3 深圳市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划定目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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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将这两种分类方法相结合,把按照属性分类后的文物类型按照区划目标进一步细分,可以得出深圳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类型,如表6-4。
表6-4 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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