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
目前,与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关系密切的规章、规范主要有《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2015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表2-3 消防道路与消防装备对应表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2015年),将“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为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防护对象包括文物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与文物建筑毗邻的、不能进行防火分隔的其他建(构)筑物。将“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为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区,防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外、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提高消防能力的建(构)筑物。强调在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与控制区之间,宜采取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防火隔离带或其他有效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消防道路应满足消防装备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设置环状消防道路,最小道路净宽度为3米,以不小于4米为宜。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转弯半径以9米为宜。供一般消防车通行的尽端路应设置回车场地,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2米×12米。
表2-5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中国传统建筑以砖木结构为主,多数属于三类、四类防火等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木结构建筑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8米,与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米,与其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米。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米。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相关标准减少25%。但同时也应考虑到,中国传统建筑有自己独特的防火手段(如设置防火山墙),消防间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由《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2015年)的一些条文以“宜”做修饰,可知其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建议性条款。文物保护单位空间形制等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消防问题的复杂性,适宜的消防安全间距是多少难有定论,不宜一刀切。
2.地基安全
地基安全是文物保护单位普遍面临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及地基安全的国家规范主要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应扩大监控范围。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要求,在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环节,应查明既有建(构)筑物的高度、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尺寸、埋深、地基处理情况和建成时间、沉降变形、损坏情况等使用现状,勘查与调查范围应超过基坑开挖边线之外,且不得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从上述规范可以看出,新建项目很可能对基坑深度2~3倍的范围产生影响,虽说现代施工技术能够将影响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但对文物保护而言切不可掉以轻心。新建工程(包括地上工程、地下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地基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地基塌陷、地下水位沉降等方面。在建设控制地带兴建地上工程,比如建设高层建筑,易造成地基塌陷、地下水位沉降等威胁。地下工程包括铺设地下管道、建设地铁、建设地下人防空间、开矿等。地铁对周边文物保护单位的影响最大,而且是持续性影响。地铁建设是中国城市方兴未艾的浪潮,如何化解和防范地铁工程对文物保护的影响,是亟待研究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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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0 重庆大足石刻
3.污染防治
学者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一书中提出,绝对保护的国家级、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保护规定,其周围要划出50米的保护范围,不得有易燃、有害气体及性质不相符的建筑及设施。我们认为,这一建议比较契合文物保护的需要,同时对城乡建设活动的影响也比较小。
4.水害防范
地处山区、水体旁侧等环境的不可移动文物,防范水害是头等大事。
石刻类文物,岩体可能会由于渗水、盐碱化而变得脆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崩塌。水是破坏石刻文物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南方丘陵地区,雨量充沛,湿度偏高,防范水害是保护文物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重庆大足北山石刻长期饱受水害侵蚀,为改变其生存状况,有关部门在修筑保护大棚前找到了山体地下渗水的根源,截断了水流,最终实现了标本兼治的目的。如今任何时候去参观北山石刻,保护大棚内的不可移动文物都保持着干燥状态,成为文物保护的成功范例。
不可移动文物创建于多年之前,随着周围地势不断升高,其所在区域往往成为洼地。地下水毛细渗透、雨水排水不畅,都会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侵蚀和破坏。编制保护区划,应考虑如何防范、化解水害因素,否则,将付出较大代价。太原唱经楼是第七批国保单位,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鼓楼街,创建于明万历年间,后多次修缮。由于太原城市发展变迁等原因,唱经楼主体与附属建筑处于比四周街道低0.52米的低洼坑中,主体结构严重变形。最近一次大修时,采取的方案是将其整体落架抬升,付出了高昂的修缮成本,最终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困扰唱经楼的水害问题。
5.噪声防控
学者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一书中提出:“保护范围的确定,不仅要满足视线的要求,还要考虑到噪声等对古建筑的破坏及对游览观赏者的干扰。从噪声对人的干扰声及耐受程度分析:65dB感到很吵闹;70dB使人心神不安,听觉疲劳;80dB对人体健康引起产重危害。因此,有绝对保护要求与游览景点等的噪声应控制在55dB以内,最理想应达到45dB,这样可以达到宁静安全的要求。城市噪声源是随距离而变化的。”“按保护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准干道穿越,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也排除大型卡车的通行,所以按最低要求,距重点保护点100米,噪声50~54dB较合适,依此分析,50米,100米,300米为从噪声干扰出发的三个等级的划分保护范围。”
6.消减震害
地震等自然灾害,交通、建设等活动产生的各种振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稳定、安全影响较大。城市兴建高层建筑开挖深基坑过程中的机械打击,有可能损伤周围建筑的基础、墙体。建设活动导致的振动影响较大但时间较短,而长年累月的交通振动易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的疲劳损坏,且其影响是渐进式的,短期内难以观测和评估,往往要经过数十年才会显现。震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的损害多不可逆,灾难性后果难以补救。
振动通常伴随着噪声,噪声又易引发固体振动,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摩崖石刻类文物保护单位,需要防控持续的噪声及震动对石刻的影响。位于吉林市的阿什哈达摩崖石刻,由于旅游区的主干道距摩崖石刻山体正前方不足十米,频繁往来的机动车造成的震动导致石刻群岩体产生多处裂缝,有些裂缝直接影响摩崖石刻所在山体的整体稳定,威胁到文物的安全,对文化遗产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建筑类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容易受到震害影响。中国古代建筑广泛运用的榫卯结构虽有吸收消纳震动能量的功能,但年代久远已造成其结构脆弱,长期的震害会导致其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比如,陇海铁路从新安函谷关附近通过,交通振动已对文物本体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关楼拱顶、墙体多处出现裂缝。
图2-11 洛阳函谷关拱顶砌体裂缝
地震等自然灾害难以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震害多是可控的。编制文物保护区划时,应规避铁路、公路等穿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严格限制建控地带的建设开发活动,将震动对文物的影响控制在最小。
除此以外,台风、光照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文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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