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完整性、和谐性包含了文物的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要素,与两线直接相关的主要是其物质遗产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八条强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延续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由法律法规和既往的实践可以看出,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目的是保护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谐性。要想形成科学合理的保护区划方案及管理规定,首先必须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真实性、完整性、和谐性的具体内容。
2015年版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明确的定义。所谓真实性,是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包含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两个方面。所谓完整性,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各个时代特征、具有价值的物质遗存都应得到尊重。
从国际文件看,《奈良真实性文件》的背景是对日本木结构古建筑真实性的讨论,继承和延伸了《威尼斯宪章》,是关于文化遗产真实性最权威的国际文件,其《价值与真实性》部分指出:“对文化遗产的所有形式与历史时期加以保护是遗产价值的根本。我们了解这些价值的能力部分取决于这些价值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对这些与文化遗产的最初与后续特征有关的信息来源及其意义的认识与了解是全面评估真实性的必备基础。”“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语境、时间演进,真实性评判可能会与很多信息来源的价值有关。这些来源可包括很多方面,譬如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地点与背景、精神与感情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使用这些来源可对文化遗产的特定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维度加以详尽考察。”保持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原真性,需要认识到不同的文化和社会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的精神,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包括形式与设计的真实性、材料与物质的真实性、用途与功能的真实性、传统与技术的真实性、地点与背景的真实性、精神与感情的真实性,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的真实性。
《准则》强调对文物古迹的保护以价值评估为前提,研究、确定两线的区划也应以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评估为前提。文物古迹是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载体,由多种具体的元素组成,《准则》第二条指出:“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全部活动。”文物古迹的环境既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自然环境,也包括相关的人文环境,相关要素包括附属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科技遗产的设备、仪器等。文物古迹本体、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附属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要素,是文物古迹对象的完整构成。(www.xing528.com)
文物古迹的物质实体比较清晰,但与其有关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内涵则十分抽象,对此,《西安宣言》就古建筑和古遗址周边环境的完整性进行了详细而权威的讨论,其第一条即强调:“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和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文化传统、宗教仪式、精神实践和理念,如风水、历史、地形、自然环境价值,以及其他因素等,共同形成了周边环境中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价值和内涵。周边环境的定义应当十分明确地体现周边环境的特点和价值以及与遗产资源之间的关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10月在巴黎通过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第二十四条指出:“古迹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由时间和人类所建立起来的和谐极为重要,通常不应受到干扰和毁坏,不应允许通过破坏其周围环境而孤立该古迹。”保护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的和谐性,需要全面考量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历史、演变和特点,保护“与文物古迹价值对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目的是“反映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为使周边建设活动与文物古迹建立和谐关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八条就建设控制提出要求:“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表2-2 国内、国际对文物古迹真实性、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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