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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以地养老制度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农村以地养老的现实考量随着老龄化进程,我国农业生产人口日益衰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又使农村养老面临困境。新时期下的“以地养老”必然与传统方式不同,这是基于土地的财产性质为农村养老开拓的新路径。(二)农村以地养老的主要模式目前学界积极探索以地养老模式,各地也有试点。笔者通过对几种不同模式的介绍和评价,思考以地养老的最佳模式选择。

法律分析:以地养老制度的优化方案

(一)农村以地养老的现实考量

随着老龄化进程,我国农业生产人口日益衰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又使农村养老面临困境。原来担负着农民生存保障的土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必要也有可能探索出一条新的“以地养老”的路径来。

1.必要性

农村人口贫困老年人口多,“未富先老”尤为突出。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已达2.25亿人,比重已超过18.3%,而且农村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增加到1 100万人,占农村老年人总数的13.3%。此外,还有部分失能老人1 894万人。预计到2045年,我国农村80岁以上老年人占农村老年人的比例将超过22%。[3]基础的土地+集体保障模式因失去稳固的组织依托和经济支持而处于瓦解的边缘,五保供养制度也因失去了集体经济的支撑难以为继。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障重归以家庭为核心,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体的新格局重新确立;同时,我国也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从1986年至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取得重大进展,然而农民所能得到的社会养老保障依旧非常少。网上曾经盛传“月领款额度1元”正是“老农保”的遗留物。[5]这暴露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保障力度低。尽管新农保于2009年开始推行,基础养老底线为每月55元,但国家和地方财政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经费投入不足,这样的保障力度委实难让人心安。于是很多农民认为参保的钱不如拿到自己手里放心,不愿参保;另外就是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农民还是固守着“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可以说,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更加重了诸多淡漠亲情血缘关系的人间悲剧。

2.可能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农村土地制度设计便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改革开放之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严格按照农民生存保障价值目标进行设计的;经过40多年的改革,要求剥离土地保障功能的呼声日益强大,但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源依然被农民视为“命根子”,“以地养老”从文化传统上仍具有较高的可行性,这似乎与现在土地制度的改革形成悖论。新时期下的“以地养老”必然与传统方式不同,这是基于土地的财产性质为农村养老开拓的新路径。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与原则表明,我国实际上已经选择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效率价值目标,农民手中的三项土地使用权,不仅已经在最近一轮土地承包时固化给了现在拥有土地的农民,而且通过《物权法》形成了农民长期稳定的私权。[6]农民基于对土地的财产权利,自然可以通过市场来实现其利益,从而充实其养老金

(2)城市化进程对农村社会结构的改变。工业化社会与市场经济对传统农耕社会的侵蚀是一种难以遏制的倾向。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出,加快了城镇地区的发展,城镇地区的快速发展,产业升级不断加快,使得对人才需求增加。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人才需要,大学招生数量不断增加,大学不断扩招给农村学生提供了更多外出读书的机会,进一步加快了农村青年劳动力流出。正是由于农民不愿意让子女继续过“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而子女对土地也没有十分强烈的“继承意愿”,宁可进城打工或通过接受教育转化为城市人,因而土地的回收与新的经济收入方式才得以成为现实。另一方面,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却是一个客观事实与趋势。根据对湘西南丘陵地区、江汉平原地区和太湖平原地区农户的调查数据显示,主要农业劳动力年龄为50~60岁的农户所占比例为39.07%,60~70岁的农户所占比例为27.97%,70岁以上的农户所占比例为7.90%。[7]另外,根据对湖南五个以农业生产为主村庄的农业劳动力年龄状况的调查也显示,45岁以上农业劳动力比例较高,超过半数,而且有上升趋势;而且60岁及以上的农业劳动力则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15年的9.77%上升到2017年的11.36%。这说明在农业生产上,农业劳动者的老龄化比率越来越高,已表现出农业老龄化趋势。[8]

(3)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为适应农业生产力和科技发展趋势,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变已迫在眉睫。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农经济发展模式也无法适应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组织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等现代化要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是必然。市场对生产要素的配置发出了信号,土地的集中就成为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前提。农业公司、种植能手对成片土地的需求,使得农民手中掌握的有关土地权利在市场中变得炙手可热,它能实实在在地为农民养老带来新的资金来源。

(4)制度上的可行性。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利,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此后,国家在有关政策中又进一步明确强化了这一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在制度上得到确认,在实践中确实施行。总之,中国农村人口收入水平较低,在进入老年后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贫困问题,他们不仅物质上匮乏,而且仅享有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给农村老年人口提供的社会保障极其有限,但他们手中又拥有城镇人口缺少的作为生产必不可少的要素——土地,如何用活土地,为其养老提供有效补充资金,却是可行之路。

(二)农村以地养老的主要模式

目前学界积极探索以地养老模式,各地也有试点。笔者通过对几种不同模式的介绍和评价,思考以地养老的最佳模式选择。(www.xing528.com)

1.以地养老的新含义

“以地养老”,既不是传统观念中的“以土地为核心的养老保障机制”,即农民参与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以劳动收入来保障养老,亦不是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政府给农民补偿来保障养老,而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用流转收入来保障养老的做法,即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在市场上实现增值,进而作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

2.以地养老的主要模式

(1)抽地。这是我国西南某省S村的一项大胆创新尝试。当地政府出台政策规定,女性55岁、男性60岁之后可将分配的土地还给集体(称为“抽地”),从而获得每年每人1万元左右的养老补助金。集体收回的部分土地被用作新生儿的土地分配。[9]

(2)土地信托。该制度设想借用信托制度中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的特性,将财产的管理职能交由他人,最终实现自身意图。因此,当农民无力亲自耕种或不愿耕种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时,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信托的方式交由他人来管理使用,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就可以达到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支出和医疗费用支出的目的。[10]

(3)责任田养老保险。这是以农村老年人责任田为投保金投向农村养老基地的养老保险方式,老年人口将属于自己的责任田带入养老基地,作为养老保险的基本金;同时,子女养老、集体养老和国家扶持并用,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化养老方式。[11]

(4)反向抵押。有学者在考察“反向抵押”制度之后提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借鉴反向抵押贷款(Reverse Mortgage)方式,开辟“以地养老”的新型农村养老途径。该设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机构,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综合评估后,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残值分摊到农村集体适龄村民预期寿命年限中,按月或年支付现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其成员养老基金的有效补充。[12]

3.评价

以上几种方式,既有实践获得成功的经验,又有理论尚待论证的设想。“以地养老”均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在市场上自由流转的基础之上。少了这个前提条件,“以地养老”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一种模式可以说是目前较为成功的例子,其经验在于:权威部门的介入,或政府或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乡村政治经济格局日益变迁,农民在面对市场时由于信息不足及其知识背景,往往是望而却步。因此,权威部门的介入一方面能消除农民的疑虑,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了农民谈判的成本。但该模式也仅缓解了新生儿“无田可分”的问题,并未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第二、三、四种模式属理论探讨型。其中,第二种模式中,信托系英美法系制度,移植到我国时间不长,不少法科学生对信托制度也是一知半解,若要在广大农民中推广,制度成本太高。第三种模式将社会保障理念引入土地制度中,值得借鉴,但其设想太过理想,可操作性不强。第四种设想仍需商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方式是老年人生前将其所有房屋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养老保险金,自己保留房屋的使用权,其死后,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获法定方式获得老人所有的房屋用以清偿其贷款。这是有对价的。然而,在第四种模式设计中,笔者看不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付出贷款后如何收回?其对价若为抵押人死后的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其剩余年限应由其家庭成员享有,若无继承人,则由集体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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