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处理好继承关系,维护各方利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继承公证的风险。笔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提高意识,转变观念
观念的形成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历史有很大关系,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因为,观念指导人们的行为,所以转变观念是极为重要的。公证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情况,在公证过程中不仅仅要扮演着工作人员的角色,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扮演专家的角色,为民众提供一个真心的服务,帮助他们熟悉与继承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他们能够了解相关理论;在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全或者不会举证时,对他们进行辅导,指导他们根据要求收集证据。同时,公证机构还应当为民众提供其他登记部门的登记事项和流程,使其能够尽快地完成相关事项。在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应当积极地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关注遗产税的问题,为以后实施该政策提供帮助。
(二)深化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内涵
我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不是为了让当事人认识到公证机构已经进行了告知,也不是为了公证机构在出现相关争议时明确自己已经完成了告知义务,而是希望将这一义务职能化,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变为专家的身份,尽最大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感到公证的公平合理性。笔者认为,完成日常义务告知后,还应当告知以下内容。第一,对于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继承获得的财产能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内容关系到公民在处理以后相关问题时的解决方法,公证机构在办理公正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明确。第二,关于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遗产后的税收问题要进行告知。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因继承人继承不动产可能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在将继承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可能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个人所得税、契税涉及金额较大,而各地执行该文件的情况不一,因此公证机构应告知继承人到有关税务机关了解税务政策。第三,关于放弃继承权或者遗产可能对放弃人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要进行明确告知。由于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复杂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向当事人详细告知上述内容。前一种放弃是对继承权利的放弃,而后一种放弃则是直接放弃所继承的遗产。对于放弃后的法律后果应当重点向当事人说明,放弃后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中就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当事人要想继续获得权利,只能诉至法院进行解决。(www.xing528.com)
(三)建立诚信制度,完善核实方法
诚信是当代社会文化建设的依托,对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也非常重要。因此,要建立起诚信制度,不如说诚信档案,使当事人不敢提供虚假信息。同时,公证机构还要完善核实方法,能够有效辨认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保障公证质量。
继承公证关系到多方利益,如果不能处理好相关各方利益关系,会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为了做好继承公证工作,公证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方法,加强宣传,使尽量多的公民能够理解且认识到继承公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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