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看似是一个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继承关系复杂、各种问题逐渐凸显,继承公证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继承公证的风险。对此,笔者就一些主要的风险展开阐述。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要想通过公证机构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首先就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用来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且合法,这是公证机构将遗产分割进行公证的前提和依据。为了更好地了解被继承人情况和继承人情况,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公证机构应当尽量到遗产所在地或者继承人较多的地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查证工作。当事人应当根据上述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委托证件等。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宜。但是,在审查和公证的工作中也应当注意一些问题,比如,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经过每个人的同意或者认可,对有遗嘱的处理情况是否遵循了遗嘱、有没有照顾到胎儿的利益等,这都是一些实践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风险。
(二)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公证机构在对继承关系进行公证时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典》等,但是,也应当看到在适用这些法律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风险的问题。按照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法律风险包括了法律之间的冲突、没有有效立法和缺乏操作性等方面的问题。法律之间的冲突是由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协调和处理好相关承接关系造成的,也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经常遇到的一种风险。比如在实体法法律体系中,过去的《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和最高院的《〈继承法〉意见》都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相关继承公证时应当遵守的实体性规范,但是应当看到,《继承法》是20世纪80年代的产物,历时较长,而《婚姻法》则是在本世纪初制定的,《物权法》的制定则距现在更近,2007年正式实施。因此,由于立法的时代不同,法律所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存在着差异。那么面对这一现状,如何解决,是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还是采用新法优于旧法。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立法机关都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者冲突,造成公证机构在公证时难以统一标准。法律冲突的另一个体现就是法律空白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比如我国的《继承法》在20世纪制定,由于当时问题的性质与现代有很大不同,该法规定的内容现在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需要解决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且细致的法律进行指导,极有可能出现侵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发生。因此,对于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遇到的许多问题,至今仍处于探索阶段,如怎样认定自然人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www.xing528.com)
总之,不论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一定的方法或者规则作为指引,更何况是牵扯到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利益的继承公证。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进行指导,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将难以建立,公证质量更难以保障。如果进入诉讼阶段,公证机构将在继承关系处理中失去话语权,公民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将会急剧下降。
(三)公证机构的公证质量风险
出现公证质量风险的原因,应当是当事人缺乏诚信观念,公证机构核实证据、材料方式落后。当前,我国虽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那种根深蒂固的传统道德观念依然存在,现代经济思想和传统道德出现交织,造成了传统的诚信理念受到冲击。另外,国家的立法不完善,地方政府对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理解不恰当,对当事人的失信行为失之以宽、失之以软,无原则地迁就,产生了严重的负面社会后果。面对这种失信行为,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将对一些问题难以做出抉择;同时由于公证机构核查相关证据、材料的方式落后,不符合现代型社会的要求和发展,比如在审核材料时依然采用传统的政审方式,这就蕴含着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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