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解决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更好地探讨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首先明白继承公证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应的程序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继承关系中是被继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制度是为了明确死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继承关系中的继承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公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比如《民法典》等。(www.xing528.com)
(二)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基本内容
在继承关系中,公证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的基本财产情况的证明、产权证明等、是否有遗嘱及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一些当事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证人员须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首先,审查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情况,比如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同时审查被继承人的财产遗留情况,如财产的数量、种类等;对被继承人拖欠的税款等款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其次,对是否有遗嘱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如果有遗嘱的,就要按照遗嘱进行办理,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如果没有遗嘱,则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证。再次,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公民。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不是继承人,则不予受理。最后,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或转继承人。前者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取得其应继承份额;后者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遗产份额。公证人员应依具体情况办理上述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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