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相关层面的立法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以法律来规范类似彭宇案中出现的一系列越轨行为。结合该案件审判结果,我们可以知道,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关于被告行为的描述,即:若被告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则通常情况下应该首先抓住肇事者,并不应该是扶起被撞倒的老人;如果被告行为是见义勇为,根据通常的情理,待老人家属赶到现场后,应该向其家属描述事情经过,再由其家属来将其送往医院,随后再自行离开。但是,被告却并未实施上述行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基于这种分析后进行了宣判,随后社会公众开始将关注焦点集中该判决的依据上,其判决所依据的并不是人证和物证,而主要是通过法官在对“社会情理”进行判断以后进行推理来决定。第一个推理依据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者,那么他首先应该做的是找出肇事者,但彭宇最先做出的举动却是救起倒地的老人,故据此推断出彭宇是肇事者;第二个推理依据为,彭宇面对原告及其家属的指认,并未选择辩解后自行离开,这也与大众所理解的常理相悖,因此推断彭宇即为肇事者。显然,这两个推理都很难使社会大众所信服,法庭要做出判决,首先要做到的是公正,而避免审判者的主观情感和判断对判决的影响是实现公正判决的前提条件,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彭宇案的判决,显然违背了判决的公正性原则[14]。因此,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途径来解决“彭宇案现象”。首先,要做到的是保障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其次,在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据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减少审判者的推理和情感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同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并且在实践中发挥其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诽谤罪,即通过捏造和宣传虚假信息来对他人人格、名誉等产生破坏的严重行为。与此同时,我国结合这些罪名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典型代表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些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老年人诽谤以及在网络中遭遇诽谤的行为。然而,我国很少有具体案例是结合诽谤罪所确定的。诸多类似于“扶老人”而被讹诈的事件,如南通司机救起老人以后反被诬陷等事件,都是被救老人试图诬陷施救者而未能得逞的情况。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这些老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要防止“彭宇案现象”的再次出现,必须完善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健全应对“彭宇案现象”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给予涉嫌诽谤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老人一定的处罚,即便这种处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仅仅是是形式上的,也会对那些潜在的想要做出诬陷行为的老人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二)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相应的法律意识教育和宣传。通过法律意识,让施救者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类似彭宇案的诸多案件进行调查以后发现,我国很多地区都出现过类似的彭宇案,很多案件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导致施救者最终需要提供相应的赔偿。2011年,我国卫生部针对老年人跌倒救助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但是这一文件中仅仅提出了怎样采取准确措施来对老人生命进行挽救,而并没有针对救助者实施救助后反被诬陷的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社会公众并不认可此文件。不仅如此,部分施救者在实施救助之后还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对自身的清白来进行证明。因此,要强化公众法律意识,让施救者在提供救助之前首先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来自证清白,例如找到目击者证明以及拍照取证等等。这些行为非常无奈,但是却能够有效避免在救助以后反遭诬陷。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在实施取证后具体救助行为过程要具有合理性,因为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正常救助行为产生影响。救助者首先要做的是对被救主体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和确定,对于情况严重的被救者要先拨打120,无急救措施技能和经验的施救者不应随意对老人实行救助措施。另外,施救者在取证时应当以获得人证为主,获得物证为辅,情况危急时,找到最近的目击者一同对老人进行施救。这些举动是最有效率的。(www.xing528.com)
(三)提高法官的素质
法官断案应服从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在断案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指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法律规定作为审理案件的客观尺度。然而,在具体案件中经常很难做到严格遵守这两个准则,如彭宇案,其中掺杂了很多道德因素,法官在审理时极有可能偏离。然而,彭宇是不是做好事并不是我们案件所要重点讨论的,最主要的是如何证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事实和证据是必要条件,而不是道德情感,否则又会将案件拉到了道德的争论中。事实是基础,而法律则是确定事实的规则,是服务于事实的。在事实的认定方面,法官也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则,而不能从“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确定性不强的道德因素出发。如果依据道德,我们很难得到一个绝对确定的结果。本该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如果掺杂过多道德因素,则极有可能和其“应然”的结果大相径庭。法官应树立法律的信仰。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大众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官作为执法者比普通公民更应该信仰和坚守法律。法官信仰法律,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进行判决,排除和减少道德的干扰。首先,法官应遵从中立原则。中立原则,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严守中立。要求法官保持中立既是法官职业道德中的内容,也是法官在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应严格遵守的最重要的行为准则之一。法官中立,要求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在运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时不能因法官自身和诉讼参与人的政治身份、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种族以及个人情感等原因,而进行差别对待。其次,法官应遵从回避原则。当处理的案件与自己有亲属或利害关系或者存在个人偏见时,法官就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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