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要通过经验来实现发展,所谓经验法则即人们通过日常生活来积累经验,以此来对事物前后因果关系进行确定,从而获得相应的法则以及知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使用经验法律得到法律的认同和保障[8]。然而,这些经验法则存在盖然性特点,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同时也与人们的价值观相一致。经验法则主要在以下场合中发挥作用,即事实推定、法律概念解释、证明标准以及裁判理由等等方面[9]。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将事实推定,则并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来证明;而且还具体规定了法官可以通过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来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以及能力大小等进行判断。据此,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在具体实践中体现了经验法则的作用。若经验法则能够在事实推定、法律概念解释、行为解释等方面发挥作用,则其盖然性较高。经验法则主要是展示某个或某类事物的运动规律。在具体了解和掌握这一规律过程中,人们更加关注事物之间联系所具有的盖然性。换言之,若满足相关前提条件,出现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属于人们经过不断验证中确定的概率,若拥有较高的概率,则拥有较高的盖然性;反之,如概率较低,则其所具有的盖然性也较低。拥有较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都是经过长期检验和认定的事物联系,并且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因此也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发挥其作用。一般情况下,这种类型的经验法则并不具有意外情况。人们在判断经验法则上也体现出了相应的价值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进行互动,在某些事物上形成相同的观点,并且这一观点和人们的需求保持一致性。经验法则主要来源于个体经验,虽然处于个体之中,但是远远比个体经验层次更高,因为领域的不同,经验法则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经验法则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较大的不同,即广泛性、经验获得以及归纳方法等等,这使得其拥有差异化盖然性的特点。学者张卫平以盖然性程度作为划分依据来细分经验法则,形成了以下几个类型,即自然法规或自然规律,日常生活经验、道德法则、逻辑(推理)法则、商业交易习惯,专门科学领域中的法。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发挥这些经验法则作用时,需要具体了解其盖然性,若经验法则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则可以据此来判断案件事实,由此来体现出法的规范性。若该经验法则还具有其他可能性,则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即不能据此来判断案件事实[10]。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并不能都依据“常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若需要发挥经验法则作用,则需要确定其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在此基础上来决定是否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作用。
第一,彭宇案件中,在判断原告受伤是否是因为被被告撞到摔伤这一事实过程中,其遵循的“常理”缺乏较高的盖然性,有可能会出现例外,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并不能确定第一个下车人员一定会将人撞倒,有可能自称被撞倒的老人在第一个人下车之前自己已经摔倒。在遭遇存在困难的人时,不同的人可能会拥有不同的反应,有人第一反应是去抓住肇事者;部分人会选择先给予救助,因为他们最关注人的生命安全;还有部分人员会选择漠不关心。在帮助以后,在是否离开这一选择上,不同的人也拥有不同的答案。相当数量人员选择在需要救助人员家属到达以后离开,但是在实践中不乏有倾向于好人做到底心理的人。虽然与被救助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性,但是依然会尽可能地给予救助者帮助[11]。互相不认识的人在出现突发意外以后,有人会选择给予帮助,这一点和人性相符合。但是从法院做出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所遵循的日常生活经验和人们普遍所接受的价值观不相符合,其有可能会出现其他情况。在裁判过程中,法官认为人性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功利性特点。这一点不符合大部分人的观点。
第二,许云鹤案件中,法官并没有确定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碰撞接触。但是认为,原告摔倒的原因一定程度上由于被告开车行为导致,法官在判断过程中提出,原告在受到惊吓时很有可能摔倒。但是,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属于必然关系,有很多因素都会导致人摔倒,例如绊倒、滑倒,等等。换言之,这一案件判决过程中适用的经验法则也通常会出现例外情况。因此,在具体法律实践过程中,这种判断依据的说服力都较弱。(www.xing528.com)
第三,“谁主张、谁举证”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分配证明责任的基本标准。在无法查清真相时不利的后果由负责举证的一方承担,但主审法官却说:“如果不是你撞的,那你为什么要扶她?”本案中最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是承办的民警在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的原始询问笔录,而后来派出所称因装修遗失了,仅提供了由原告儿子拿手机拍摄的复印件,且被告对该证据提出了异议。在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时,除非原告能够拿出其他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这一证据是不足为证的,从而也就没有办法认定原告是被被告撞倒后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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