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彭宇案:遭讹诈,达成赔偿共识

彭宇案:遭讹诈,达成赔偿共识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彭宇在第二次开庭之前,选择向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区生活门户网站传递这一案件信息,提出自己属于做好事行为,但是遭到讹诈。在二审之前,双方达成共识,提出彭宇一次性需要向老人支付1万元赔偿金额,同时双方都不能够在相关媒体中对本案件信息进行披露或者发表相应的观点;在撤诉以后,鼓楼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不需要执行。

彭宇案:遭讹诈,达成赔偿共识

1.案件过程

2006年,64岁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过程中,同时进站两辆相同的公交车,徐寿兰选择搭乘随后的一辆。在前往后一辆公交车时,彭宇正好从前一辆公交车的后门下车,同时徐寿兰摔倒受伤。彭宇发现摔倒的徐寿兰以后,将其搀扶到一边,在徐寿兰家人赶来以后,和其家人一同将老人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随后,经过诊断以后,徐寿兰左股骨颈骨折,需要住院接受相关治疗。随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公安机关介入调解以后并没有能够形成共识。2007年1月,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法院起诉彭宇,并在诉讼中提出自己是因被彭宇撞到才摔倒在地,要求法院判决彭宇给予自己相应的赔偿,总赔偿金额达到136419.3元。彭宇则提出自己虽然是第一个下车,并且在下车过程中身后有人碰自己,但是在下车以后并没有碰撞到老人,是自己在下车以后看到老人摔倒在地,选择做好事扶老人。

2.关注焦点(www.xing528.com)

在这一事件中,当事人双方在争议上无法形成统一观点。因此,案件关键之处在于认定是否出现碰撞现象。要使法律能够发挥出正确的作用,必须要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法院提出在确定案件事实上并没有充足的证据,因此需要依据“常理”来进行判断,以此来对案件事实进行确定。在二次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常理”来进行判断,确定二者之间存在碰撞行为,并且在碰撞以后才导致老人受伤,因此彭宇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彭宇在第二次开庭之前,选择向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区生活门户网站传递这一案件信息,提出自己属于做好事行为,但是遭到讹诈。该网站相关版主同时向其他诸多媒体传递了这一信息。各个媒体为了能够吸引更多人的关注,获得相应的收益,都对彭宇案件进行报道。这些报道都发生在第二次开庭之前。由于该判决依据“常理”来进行判断,使得媒体以及民众都更加认同自己的观点,不认同法院判决,并且声讨老人,提出老人行为标志着社会道德的下降等,社会大众也将关注焦点集中在这方面。然而民众并没有掌握太多案件相关信息,受到媒体观点的影响,也认为老人道德下降,彭宇是受害者。在二审之前,双方达成共识,提出彭宇一次性需要向老人支付1万元赔偿金额,同时双方都不能够在相关媒体中对本案件信息进行披露或者发表相应的观点;在撤诉以后,鼓楼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不需要执行。这一和解使得民众更加不满本次审判,人们将焦点集中在关于“常理”的使用以及该“常理”是否符合人们普遍预期等方面。[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