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所谓“涉老年人案件”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即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60周岁以上的民事案件。从审判实践看,“涉老年人案件”呈现出几点趋势:其一,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特别是涉及老年人的居住权、房产权的案件每年上升3%。另外,随着近年来城市拆迁范围的加大,因动拆迁而衍生的涉老动拆迁安置款分割的纠纷以及房屋确权、继承纠纷案件也相应增加。其二,案件类型不断增多,涉及面广。如因子女或家庭成员侵犯老年人居住权、房产权而引发的纠纷;因老年人离婚、再婚引起的子女赡养纠纷,析产、继承案件纠纷;老年人离婚纠纷;老年人退休后发挥余热而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老年人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涉老债务纠纷,涉老名誉纠纷,荣誉权纠纷等等,几乎涉及到所有民事纠纷。其三,当事人中60岁以上高龄老人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老年人生理上的退化和衰弱,文化程度低,实际诉讼能力非常弱,给诉讼的顺利推进带来了很大麻烦。
经过走访调研,我们了解到,“涉老年人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冗长性
庭审的冗长性,是“涉老年人案件”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老年当事人的行动迟缓,言语啰唆是造成庭审冗长的主要原因。行动迟缓表现在庭审中对庭审程序反映迟钝,对观点表述抓不住要点,对法官庭审指导领会较慢,等等。言语啰唆则表现在叙事追求完整且不容打断,而当对方陈述时,一旦认为有异议则喜欢立即截断,非要弄清是非不可。这些,都会使一起简单的案件审理时间拖得过长。
(二)反复性(www.xing528.com)
调解的不确定性,是造成案件反复的主要原因。老年当事人多疑敏感的特殊心里状况,给法庭的调解带来很大的障碍。有的老年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当在签收调解书的最后一刻,会突然反悔。当法院准备判决时,又会突然要求法官调解。
(三)证据的瑕疵性
“涉老年人案件”证据的瑕疵性,是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大特点。这主要表现在老年人提供的书证和言辞证据上。老年人的书证特别是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往往有较大的缺陷。如借条上缺少出借人的姓名;借款人签署的是别名或小名;等等。又如离婚案件双方对房屋、财产的分割没有详细清单、只有类似“本人放弃房屋,家具一套归某某”等模糊的表述,庭审中一旦涉及具体分割方案,极易出现相左的意见。老年证人因其记忆力衰退,所作的证词表述容易前后矛盾,或喜欢推测,因此证据效力往往不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