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51年至1986年为我国传统养老保险法律建立和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旨在谋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以及初期发展。[3]这一阶段养老保险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先立法,后实践”,强调单位责任。传统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其中第三章第十五条对职工的养老待遇作了具体规定[4]。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该《条例》综合考虑当时我国人均寿命及经济市场发展,为我国养老保险法律的改革奠定了基础。国务院于1955年间先后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一系列制度,明确了我国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
2.传统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
1958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综合考虑我国当时的养老保险体制,国务院决定在当时养老年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前养老年龄,规范养老标准,保障养老执行过程的统一性。除此之外,合作化[5]明确之后,大多数企业用人单位的退休养老问题都得到了解决。1958年7月,国务院为建立军官养老保险体制发布了《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www.xing528.com)
3.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变化
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对我国传统养老保险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也标志着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演变为单位保险制度。期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197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标志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恢复。此外,国务院还针对干部人员退休养老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央军委与国务院针对军队退休干部养老保险问题,于1982年1月共同发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党中央国务院取消了干部终身制度,发布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综上,在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建立了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时期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从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退化为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单位保险封闭性强,统筹困难。第三,财务模式统一为现收现付制,不存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第四,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窄,仅限于城镇职工和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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