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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充完善现有监护类型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缓解并扭转法定监护的僵硬化局面,笔者建议在成人监护中增加意定监护制度。③委托监护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内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其内容应当包括监护事项、监护期限及监护报酬。④委托监护合同必须经公证处公证登记,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未经登记委托监护合同不发生效力。笔者认为,只有将意定监护正式纳入成人监护制度中并明确其在监护类型中的地位,方能弥补法定监护的疏漏及缺陷。

扩充完善现有监护类型

法定监护的监护人法律直接做出了规定,监护人的顺序亦有法律直接规定,上文已提到这样规定的种种弊端。为了缓解并扭转法定监护的僵硬化局面,笔者建议在成人监护中增加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指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完全的意思能力的成年人有权为自己选任一名监护人,并与其签订一份委托监护合同,并授予其必要的代理权限即可将自身的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委任于受托人。当成年人因年老体弱,或存在智力障碍、精神障碍致使其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后,委任监护合同开始发生效力,此时受托人应当依照先前合同协商确定的代理监护事务的内容承担监护责任。监护期间,公权力机关应为其选任监督人,对委任监护人的行为予以监督。在监护制度中,担任监护人意味着多承担了一份责任,也许这份责任是不应该被推辞的,但是监护制度毕竟属于民法范畴,而民法是私法,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允许当事人双方借助订立委托合同的方式为监护人设定责任即设立意定监护,这是对民法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的体现,也可避免上文提到的那些只为自身利益着想的监护人在完成监护事务时带来的负面影响。依据精神医学的相关原理,精神病患者指的是由于多基因的缺失或者重叠而引发的丘脑、大脑功能的紊乱,从而导致患者在认知、思维、智能和行为等方面出现异常情况。日本的一位学者曾提出:“在通常情况下处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状态的精神患者是几乎不存在的。”同时,老年人这类特殊群体,虽然其意思表示与身体状况表示等各项能力会伴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下降,但在一般情况下,其意思能力与判断能力很难达到完全丧失的状态。因此,应充分尊重精神病人与老年人尚余的判断能力。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制度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笔者在分析、借鉴各国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后,现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如下设计:第一,意定监护的设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本人选任受托人(即监护人)时,应该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本人选择的受托人不限于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应为适格的监护人(适格监护人的条件可参照笔者在上文设计的消极标准)。③委托监护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内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其内容应当包括监护事项、监护期限及监护报酬。④委托监护合同必须经公证处公证登记,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未经登记委托监护合同不发生效力。这是为了确保本人在意思能力丧失时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还可以此来保障交易安全。第二,意定监护开始的时间为本人的行为能力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时,由受托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据委托监护合同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选定监督人后意定监护开始。第三,意定监护在地位上应具有优先性,法定监护开始于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后,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其奉行的理念是以监护人的意思优先,本人处于被动的状态,因而采取的是法律父爱主义的立法形态。而意定监护是在本人有行为能力时对自身及财产事务做出安排,在本人行为能力丧失后由监护人按照本人事先的意思表示对本人予以妥善监护,是一种事先的自我救济手段。而且意定监护的活化尚余意思能力的理念也更加符合法律妥当性的要求。所以,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效率性,理应居于更加优越的地位先于法定监护适用。笔者认为,只有将意定监护正式纳入成人监护制度中并明确其在监护类型中的地位,方能弥补法定监护的疏漏及缺陷。(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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