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览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民法典》,从第十七条到十九条总共三个法条规定了成人监护制度。虽然《民通意见》对其做了相应的补充性规定,但这些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仍比较简单。2013年相继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文简称《精神卫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文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涉及监护内容的条文更是少之又少。《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对监护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内容主要涉及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职责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问题等。《精神卫生法》第九条只是简单地论述了作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其应该履行监护的职责,并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权思想的进步,这些高度概括、抽象、模糊的立法模式已经背离了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可操作性的内在要求,使得这些法条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产生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成人监护的对象仅限于精神病人(痴呆人),逐渐丧失判断能力的高龄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智力障碍者及其他身心障碍者皆不在监护制度保护的范围内。老年人受生理规律的影响,自身的辨识、控制、自理能力也可能随之弱化,如果不及时采取法律上的措施予以他们充足的保障,将极不利于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值得欣喜的是,2012年我国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就确定了老年监护制度,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多年来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的空白,但是这个法律条文规定的十分简单与原则化,对监护人权利、监护人职责、监护监督等方面未做出更全面且更详细的规定,仍未能构成完整且完备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2018年又对其做了修正。《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不仅明确监护人的顺序,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还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防止出现监护的真空,弥补了我国成年人监护的缺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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