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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鼓励老年人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从老有所养到老有所乐、老有所教,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内容,增强自身活力,同时也是为社会、为子女减轻负担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首先,在解决老年人赡养纠纷时,应当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调解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睦。

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一)三支柱责任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从古至今都是采取家庭养老的模式,但是家庭从来都是社会的一个单位,家庭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仅靠家庭养老将会困难重重。因此,须依靠国家和社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承担起老年人赡养的任务。所谓三支柱责任原则,就是“政府责任为主导,夯实家庭养老,并提倡自我保障”。坚持这个原则,就需要有主次地发挥各个因素的力量。在老年人赡养制度中,政府站在公权力的高度,宏观调控,为家庭养老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支持;需要吸取传统文化中的精髓部分,为家庭养老提供历史上的借鉴;需要老年人自立自强,积极维护老年人自身的权益。具体来说:首先,在当今我国国情之下,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城市化进程加快,“未富先老”的现实,以及计划生育国策引起的家庭趋于核心化的情况,造成了小家庭对老年人赡养的弱势。因此,政府的支持能够减轻小家庭的赡养负担,促进家庭养老模式的延续。其次,我国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制度具有传统伦理道德的体现,儒家经典的孝文化仍然居于基础性地位,通过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的结合,为老年人赡养提供了最根本的思想保证。再次,鼓励老年人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从老有所养到老有所乐、老有所教,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内容,增强自身活力,同时也是为社会、为子女减轻负担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社会力量的作用,宣传普法教育,增强老年人维权意识

老年人赡养既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因此法律并不是老年人能采取的唯一渠道。首先,在解决老年人赡养纠纷时,应当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调解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睦。其次,通过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使公众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的要求,还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不容违反的。再次,对老年人“家丑不可外扬”或者害怕子女打击报复的旧思想要进行纠正,增强老年人的权利意识,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要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将立法、司法、执法融为一体,形成社会主义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

【本章小结】老年人赡养是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中一个的核心环节,也可以说是家事法制度中举足轻重的部分,对老年人赡养是关系到赡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因此对其研究是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老年人赡养采取何种方式以及如何保障是至关重要的,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和谐社会的达成是不可或缺的。从古至今,我国都是以家庭作为老年人赡养的基本单位的,家庭养老模式具有无可代替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养老受到现实生活压力的影响,功能逐渐弱化,单靠家庭进行老年人的赡养越来越捉襟见肘。但是如果对老年人赡养全盘西化也是不现实和不可行的,而且现代发达国家也开始注意发挥家庭在赡养老年人方面的作用。亚洲其他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它们同样受到儒家孝养文化的影响,它们成功和先进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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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弱势群体并不是只在特定的社会才出现和存在的,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社会如何发展,弱势群体都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引起各个学科诸如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心理学等研究者的共同兴趣。弱势群体的问题处理的如何,决定了社会机能是否处于良性运转,也可以理解为正义评判的一个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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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肖群忠.孝与中国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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