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加强立法可操作性的优化措施

加强立法可操作性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之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赡养人应当负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从经济、精神和生活三个方面进行履行。法律的特征在于其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通过设立违约金,能够促进赡养义务人积极履行其义务,从而维护被赡养人的利益。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以《刑法》严厉的法律惩罚手段给予赡养协议制度以最终的保护。参照国外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加入公共劳役的强制措施和张贴悔过书的方式也是值得尝试的。

加强立法可操作性的优化措施

(一)明确基本概念

我国赡养老年人的法律规定对老年人及父母子女之间的阐述并不详细,法律应当尽可能考虑到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匹配,保证调整对象所做出行为的合法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老年人的概念、父母子女的定义,本章第一节中的老年人的各项特征应当体现在法律之中,而父母子女的形成关系也不是只有一种,特别是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在概念定义明确的基础上对老年人赡养的保护和对赡养义务人纳入法律才能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承认,同时也为具体操作制度奠定基础。

(二)统一执法权,权力集中管理机构

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权力授予是不明确的,甚至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出哪个机关负责,因此执法权的主体非常混乱,遇到纠纷时各个机构常常出现踢皮球的情况,对老年人权益特别是赡养方面是严重的缺位、失位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集中设立一个总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管理机构,结束分散执法的权力运用模式,宏观协调下属权力机构,执法权自上而下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权力体系,建立高效畅通的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各个权力沾边部门“见荣誉就上,见困难就让”的局面出现。

(三)义务主体责任的明确性和针对性(www.xing528.com)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中有多项关于社会保障的条款,例如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险,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无故挪用。”既是对老年人特别权利的规定,另外一方面也是对义务主体设定行政权力。但是仅仅对权利和权力有所规定,对于具体义务是没有具体设置的,更不会存在法律责任的落实。有权利必然有救济,否则法律就只是一纸空文,没有约束力而言。所以对于类似的条款首要的任务就是从条文规则中写入法律责任,在执法中加大力度,才能迫使有关的单位或者部门感觉到法律的威慑力。除此之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赡养人应当负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从经济、精神和生活三个方面进行履行。本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因为没有惩罚措施,显得不那么有执行力。因此,在法律中加入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四)“赡养协议书”制度建立的构想

赡养协议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但是学界认为将赡养的法定义务通过协议来进行双方协商,多少是欠妥的,故而也是一个空白区域。笔者认为,赡养协议是有其可取之处的,在我国目前赡养纠纷日益增多的现实中,通过赡养协议制度的建立是能够缓解社会压力、促进和谐的。赡养协议是指为了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或者赡养人之间分配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12]赡养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伦理问题、社会问题,所以我们谈论伦理道德问题,不能脱离其生活的社会环境而只在概念上转圈。[13]赡养协议作为道德层面的法律化,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来解决老年人赡养的难题:第一,赡养老年人的方式,共同赡养还是轮流赡养还是其他形式;第二,如果采用轮流赡养的方式,那么时间如何规制,每次多长时间,如果将父母分开赡养,各方如何负责;第三,费用的承担,老年人赡养时的各项费用如何分担;第四,协议生效的时间及其他特殊规定;第五,违反了协议的内容,应当承担的责任,老年人如何需求救济。法律的特征在于其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赡养协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只是有所提及,而没有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赡养协议制度的架构,需要从各方面进行考虑,主要还是应当以民事法律作为基础,结合刑事法律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起调整。在民事法律制度中,首先要在立法中明确赡养协议的具体内容,设立具体的操作规则,避免粗线条的简单提及。例如,《鞍山市农村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办法》是个良好的启示。这个地方性的法律在国家的局部地区实行试点和示范,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对于赡养协议的规定操作明确而且很有针对性,对于赡养协议制度进入立法是个良好的借鉴。其次,在赡养协议中明确违约金的规定。设定违约金是法律制度在家事法领域的延伸,家事法因为其性质的特殊在过去认为不宜商业化运作。笔者认为,此有因噎废食之嫌的。通过设立违约金,能够促进赡养义务人积极履行其义务,从而维护被赡养人的利益。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国家给予一个基本的标准进行保障为宜。第三,设立抚慰金制度或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入精神损害制度,将赡养协议的救济当中纳入精神损害的元素,能够加重赡养义务人的责任而促使其敬畏法律的威严,为防止责任的承担而对被赡养人的利益时刻保持注意。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以《刑法》严厉的法律惩罚手段给予赡养协议制度以最终的保护。在我国民间社会中,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评价是十分看重的,违反了民间法的人,会被其所在区域的人们所孤立,成为尴尬的“局外人”。[14]民事法律的惩罚对于自由的限制是有局限性的。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加入对赡养的保护是有必要的,如我国香港地区有进行公益劳务的处罚,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值得借鉴。参照国外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加入公共劳役的强制措施和张贴悔过书的方式也是值得尝试的。其他方面,如通过村规民约方式能够使得赡养协议深入人心,进行道德建设和宣传培养尊老的美德,通过政府和社会参与形成联动机制能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