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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赡养与法学理论基础探讨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老年人群体享有的特殊权利获得一种确定性。[9]老年人赡养的最终目的是将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各项需求与社会各阶层进行全面的交流融合,以社会各阶层利益的适度让渡,实现程序及实质上的正义。老年人赡养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社会福利的交叉,而社会福利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也是社会福利制度化的基本要求。

法治是现代政治国家所普遍追求和推崇的一种社会政治目标。法治还是人治,早在两千多年前已经有所争论。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以人治国。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才能达到大同社会。法治国家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内容的扩充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其发展历程表明了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即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障。[3]现代社会是恪守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社会学家从社会的角度看待法律,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全部规定,用以确定人们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由所属社会集团随时随刻强加给人们的。”[4]

首先,法律能够从其权威性出发,利用强制手段保障人权的实现,这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老年人群体享有的特殊权利获得一种确定性。[5]法治国家以法为衡量基础,维护法的普遍权威性和适用性。通过立法,将老年人赡养的各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和推行下来,有了制度的指引和约束,全社会形成了对赡养制度的共识,老年人也会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明确的预期,赡养义务人也会将自己置于法律的框架体系之内,在尊重法律权威的前提之下促进法治的实现。

其次,法律有刚性的一面,表现出来的效果是严厉的,但是法律的制定也必须考虑到特殊人群的独特需求,是一种柔性的谅解和对真正公正的追求。这种区分性的对待不是歧视性的疏漏,而是从法治的公正性出发,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予以多一点关注。弱势群体是一个统称,但其中的组成弱势群体的个体是不相同的,即成因不同。[6]老年人因为生理机能的退化,称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7]弱势群体由于参与能力的短缺,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难以保证公平,所以法治社会应当以法治的公正性为出发点,为老年人群体权利提供更多的保障。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没有歧视,对老年人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殊保护,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8]因此,法治的内在价值要求和外部实施规范,对老年人赡养的必要性和当然性提供了最根本和最有力的支持。(https://www.xing528.com)

再次,法律的公平价值取向,只有通过法制化的手段保证,将老年人纳入到社会协调全面发展的进程中来,不再游离于社会群体之外,才能实现利益均沾、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社会整合的目标。[9]老年人赡养的最终目的是将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各项需求与社会各阶层进行全面的交流融合,以社会各阶层利益的适度让渡,实现程序及实质上的正义。[10]另外,只有通过法制化的强大力量,才能保证老年人保障制度运转的有序。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老年人赡养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社会福利的交叉,而社会福利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也是社会福利制度化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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