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因生活贫困,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制度满足基本物质保障,或因无法通过调解、司法诉讼途径防止身体、精神上受到暴力侵害时,不得不通过违法或犯罪的行为来自救。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能健全老年人保障制度、完善合法权益救助机制、保障老年人的物质权益和人身权利,相信一部分老年人不会选择杀害、伤害行为方式来终结自己的受难史。因为人们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杀害、伤害他人会导致违法犯罪,而违法犯罪将会使老年人自己面临刑事处罚。
(一)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身体机能衰退和强制性退休政策的影响,老年人经济收入减少,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和城乡二元体制问题,老年人收入差距较大。一些老年人往往会“因穷致罪”。因此,必须对生活在低水平的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至少在社会养老保障、医疗保险等方面对老年人做出政策倾斜,使他们在养老、医疗方面有条件过上正常老人应有的生活水平。
1.养老保险方面
我国是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经济总量跃居于世界第二,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地区贫富差距仍存在。因而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缩小社会养老保险水平,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高保障水平,必须建立起养老保险金调整机制,加大对保障水平低的省市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
首先,应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范畴。我国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水平普遍较低,而老年人犯罪在农村地区又较为集中。为了缩小城乡保障差距,许多国家都会对农民养老保险给予更多的财政补贴,或者直接由财政给予养老保险。例如,德国对农民养老保险费补贴70%左右,占农业部全部预算的2/3。日本和法国对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比例分别为43%和30%,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在英联邦国家,农民养老保障属非缴费型,资金完全来自政府财政资金或其他渠道。[48]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适当调整养老保障金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尤其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投入,由国家给予农村地区财政补贴,以吸引更多的参保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步推广从自愿参保转变为强制参保的政策,并由国家完全承担农村缴费责任。
其次,建立养老保险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在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任务的同时,应重点解决保障水平。相对城镇养老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水平,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养老金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时,也要根据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养老保险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实现养老金的合理稳定增长。
最后,要解决我国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和风险问题,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并加强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行。
一方面,应加强立法,建立严格的基金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制。目前,国际上对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基金运行;另一类是引入市场机制,由民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主要代表国家有瑞典、英国等。由于我国内地采取的是两级管理,在中央政府统领的基础下,各级政府部门承担了政策制定、基金管理、投资运营等多项职能,也由此导致了管理和监督上的低效率,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混乱,个人账户严重透支、空账运行。[49]而引入市场机制,能够提高投资运行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因此,笔者认为,要分开管理社保资金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基金,引入市场机制,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由民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金的增值保值。同时改革管理模式,将原先的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模式转为由地方部门直接管理的模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灵活性。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机制,既要加强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管,也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投资运行的有效监管,提高资本安全性。
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和鼓励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政府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在筹资、投资和给付三个环节上制定更大范围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保证用人单位补充养老金基金的规范管理。现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只是针对企业缴费给予免税政策,对个人缴费部分则没有任何税收方面的优惠,降低了员工的缴费积极性,不利于加快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50]因此,可以依照2000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对企业免税优惠规定,对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也给予免税待遇。为了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许多国家实行“延税政策”,即在缴费环节上免除个人的纳税义务,在退休之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时才进行征税。[51]延税政策是利用通胀等因素稀释个税的一种举措,能有效提高个人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我国部分地区也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开始实施延税政策。如早在2009年4月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2013年的《上海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都明确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促进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方面
首先,要正视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加快完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进入老年期后老年人往往会成为疾病的高发人群,医疗需求大。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体系,在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社区居委和村委设立老年人医疗服务点,为居住地的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医疗服工作者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初级的医疗服务,若遇到难以诊治的,由服务点负责转送至省市级综合医院和老年专科医院。在省市级综合医院也应设立侧重老年人卫生服务的门诊,同时成立专门提供老年人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疾病的治疗和服务。老年人在转移到这两类医院医治时,只需要交挂号费和少量医药费,其他绝大部分的费用可以回到居住地的医疗服务点支付和报销。
其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健康对老年人晚年生活影响重大,因此必须对老年人给予适当的照顾。如何完善制度、提高老年人的医疗待遇,荷兰的做法值得借鉴。荷兰医疗保险政策包括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覆盖全部国民的强制性医疗保险,报销家庭医生、医院检查治疗和大部分药物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医保,包括了基本医疗保险不涵盖的项目(如在荷兰,看牙不属于基本医保报销范围,被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范畴内)。除此之外,荷兰政府还提供特殊疾病医疗报销,报销医疗保险不涵盖的、但费用昂贵的慢性病、残障和老年人的护理和医疗费用。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各地发展情况提供医疗补助,报销看病的交通费用。最后,荷兰政府做出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对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实行税务减免,这项措施大大减轻了老年人看病治病的经济负担。[52]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可以逐步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人群,提高报销比例,将医院检查、治疗和大部分药物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将基本医疗保险无法涵盖的项目纳入报销范围。现阶段,在无法实现全民医疗保险,且医疗保障水平相比国外还较低的情况下,给予老年人优惠政策。例如,可借鉴日本“老年人保健”制度,老年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有一定收入者负担20%。[53]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部分,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老年人实施不同措施。例如,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老年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有一定收入者负担20%。对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免费治疗。而对农村老年人,更应进一步降低减免比例,并建立农村老人大病救助基金,为生大病的老人提供医疗保障。
最后,要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进入老年期后,老年人成为疾病的高发人群,尤其是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逐渐增加,自理能力下降,需要长期护理的老人大量增加。而老年人往往难以承担庞大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因此,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例如,新加坡实施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乐龄健保计划,对需要长期看护的严重失能老人提供基本的财物保障。[54]日本从2004年开始施行老年护理保险(又被称之为介护保险)。[55]因此,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将护理保险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并在现阶段实施商业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二)完善老年人权益救助制度
老年人在心理上易敏感和猜忌,法律意识不强,而调解和司法诉讼救助制度尚未完善,导致老年人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不得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预防老年人的这类犯罪,除了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也要完善现有的司法救助途径,健全社区和农村的矛盾调解机制。
1.健全矛盾调解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老年人自身权益的新问题不断出现,原先依靠群众性、自治性的调解机制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建设专业化的、联合性的老年人问题调解机制亦是一种必然趋势。
首先,建立专业化的老年权益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心。专业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提高调解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除了要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技巧,也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也可以聘用一些原先从事法律工作的离休老人,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又因是同龄人调解更有说服力。二是超越原先的三级调解格局所形成的行政地域限制,在符合一定老年人数量的社区设立专门机构和部门,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要建立起调解委员会或中心与政府、法院、派出所、律所等部门和机构的联合服务平台。调解委员会或中心可以对当地各种家庭矛盾、邻里纠纷进行前期说服和协调,避免矛盾纠纷转化升级。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引入专业人员、行政权的协助,提高调解的效果和履行率。同时推行一案一卷,全程跟踪的制度。在发现问题或无法实质解决时,及时由法院、律所跟进,遇到疑难案件还可以建立评议制度和评价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
2.完善司法救助途径
涉老诉讼存在特殊性。诉讼一方当事人是老年人,另一方大多为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而“在老化过程中,往往纠结于‘利益的权衡能力’‘老年人的尊严感受’等复杂的因素。一个旁观者认为对老年人有利益的行为,老年人可能感受到了严重的情感伤害。”[56]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某些行为有可能使老年人受到再次伤害。因此,对于老年诉讼案件的处理不能等同于其他一般案件,要对老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
首先,借鉴我国现有的青少年法庭,专门设立老年法庭。1991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先设立了老年法庭,其后部分省区也相继设立了适应审理老年人案件的专门法庭。老年人被通俗地称为“老小孩”,其与青少年一样,具有特殊的心理特点,需要具有特殊专业和专门经验的审判人员进行案件处理。例如,对老年人,审判人员需要更多的耐心,像对待小孩一样对待老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所要起到的作用和目的。
其次,在具体诉讼过程中,要在具体司法程序上体现特殊性。对老年人案件要优先对待,实行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对80周岁以上的老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还应采取上门服务,优先处理。对于农村老年人,更应考虑到居住地与法院路程,到法院要花费较多的精力和财力。因此,办案人员应结合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深入村委会、村小组甚至老年人家里,就地办案。为了顺利办案和易于沟通,面对老年人时,法律工作者还要减少法律专业术语的运用,尽量使用老年人习惯的语言。在审判过程中,还要实行针对老年人的司法制度。例如,举证责任倒置、不公开和不出庭审理。老年人在身心上有所衰老,相比成年人,证据意识不强。而侵犯老年人的案件多为一些家庭人员的歧视、侮辱、虐待和养老机构的精神虐待,不容易举证。公开和出庭审理,有可能使老年人形成严重的情绪障碍和深度的心理创伤,也有可能导致他们的社会地位与民望的丧失,而那种无法忍受这种创伤致使其宁愿去死的而不甘忍受这种耻辱的老年罪犯并不罕见。[57]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公开和不出庭审理,可以减轻老年人的负担,促进老年人利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最后,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各地应依据发展实情,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做特殊规定。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老年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诉讼和寻求帮助的权利,明确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做到具体化、细节化,使得我国老年人法律援助法制化进程更进一步。立法时,应尽可能将涉及老年人最关心的婚姻、赡养、继承、医疗等援助事项囊括其中。同时也可以像部分省区的做法,简化经济困难状况审查程序,直接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例如,青岛市要求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58]同时也要制定一个科学而理性的经济困难标准,将那些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但又无力聘请律师打官司的老年人纳入受援人的范围,从而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本章小结】生理的逐渐衰退,情绪、认知和意志等心理变化,家庭精神赡养功能的弱化,邻里关系的冷漠和疏远,无用老年人思想的传播都可能导致老年人违法犯罪。而不完善的物质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权益救助机制甚至可能导致老年人做出“自救式”犯罪。老年人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要预防老年人犯罪单纯依靠完善老年人的刑事立法、恰当规定老年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家庭、社会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通过引导媒体正面宣传、调整退休政策、规范老年公益活动和老年人再教育来推动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发挥其社会价值;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合法权益救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都不是独立的,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协力,唯有此才可以预防老年人犯罪,真正实现歌曲中描绘的“最美不过夕阳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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