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参与是指人为了实现自己对社会的价值而在社会中从事的政治、经济、公益以及其他相应的组织化活动。社会参与是所有人的需要,尤其是对于老年人而言更是具有特殊意义。老年人通过经济活动获得经济收入和物质资源,从而减少对子女的依赖;通过参与公益组织等社会活动实现对外交流与沟通,摆脱与社会相隔离的孤独;通过再教育活动也可以获得精神食粮,提高法律意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因生理机能的衰退、强制退休政策的规定以及社会“无用老人”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往往受阻,进一步加深了老年人无用观念,从而有可能使老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畅通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在老年人个人和社会范围内树立有用老人的观念。
(一)引导媒体传播,加强正面宣传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发展,推进人类进入自媒体时代,扩大和提高了信息传播的范围与速度。但是,媒体传播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事实,媒体传播是具有“选择性”的,传媒“选择性地进行报道,使得媒体处于一个决定随后发生事件的位置——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报道。”[41]人口老龄化加速,媒体对老年人问题的报道逐渐增多。一方面,老年人经济收入和家庭、社会地位的转变,传统“尊老文化”日益式微,社会对老年人的观念发生转变,从原先的“大家长”转变为“弱者”。这些变化使得媒体在提出新闻议题、采写新闻、编辑新闻时大多会因刻板印象,片面地报道老年人形象。另一方面,媒体对老年人负面形象的报道仍较多。例如,百度新闻频道在2003年至2018年间所报道的老年人新闻中,消极形象占48.24%,“年老体弱者”“受难者”和“负面行为者”等形象频频出现在网络新闻中。[42]这类报道放大和强化了“无用”老年人的观念,加深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刻板印象,也影响了老年人自身的自我认知,使得某些老年人自暴自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引导媒体正确传播,塑造老年人正面形象。首先,媒体工作者必须转变“无用老人”的观念,认识到老年人并非社会负担,老年人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具有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也可以是健康、充满活力的。在报道老年人事件时,可以向日本、美国学习,以“高龄者”“资深公民”取代“老人”称呼。在追求媒体传播的新颖性、趣味性的同时,应避免过度宣传负面形象,真实客观地再现老年人的形象。在对相关老年人热点事件进行报道时,不可妄作评价,必须在获得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报道。对一些来源不明、事实不清的信息应及时筛选、过滤。其次,媒体行业应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媒体从业者尤其是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行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职业规范,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的审查检测机制。要规范媒体正面的宣传,除了加强媒体工作者的自律外,也需要政府和行业强有力的管理。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针对整个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例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是尚未制定专门针对网络新闻媒体及工作者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应在现有的整个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基础上,制定专门针对网络新闻的职业规范。例如,在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基础上,网络新闻传播必须尽可能地交代资料来源,不刻意策划或推动事态发展,竭力找出新闻事件真相,若出现报道失实,应公开申明和更正。
(二)构建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具体政策与措施体系
引导传媒进行正面宣传,树立有用老人形象,对预防老年人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但老年人要真正参与到社会中,发挥自身价值,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除了要引导媒体传播,还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体系。
1.调整退休政策,给予老年人适合的工作岗位
各国都规定了退休年龄并制定了相应的退休政策。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类平均寿命延长,人类能够保持劳动能力的年龄也随之延长。另一方面,又因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国家负担养老的压力越来越沉重,尚无法全力承担国家养老责任。延迟退休年龄,可以使老年人通过经济活动获得经济收入和物质资源,减轻家庭养老负担。再一方面,我国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男性工人55周岁,女性工人为50周岁。而根据现有的政策,进入老年期的年龄起点为60周岁。两者相比较,退休年龄与老年起点年龄在某些年龄阶段并不重叠,导致一些被强制退休的人尚不属于老年人,仍可以发挥社会价值,这类人的退休也就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我国应该调整退休政策,在遵循老年人个人就业意愿和满足就业能力的基础上延迟退休年龄。即在老年人自愿选择继续就业,并且仍具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特点渐进式地、有差别地延迟老年人的退休年龄。渐进式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如以5年为期间)分别延迟男女退休年龄(男性退休年龄调整为65岁,女性退休年龄调整为60岁)。有差别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采取不同调整政策,如允许体力型行业提前退休,而知识密集型行业可以适当延长。将强制性退休政策转变为自愿性、更富有针对性的退休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就业权利,并不意味国家、企业要为老年人提供与年轻人一样的就业岗位。平等就业实际上应是一种相对的平等,是在老年人具有再就业意愿的基础上,政府和企业为老年人提供适合自己发挥特长和作用的就业机会。一方面,政府应对吸纳老年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和老年人创办的企业给予财税上的优惠,鼓励企业增加老年人就业岗位和老年人创业,扶持老年人再就业。也可以学习韩国的做法,成立由政府主导,劳方、资方共同参与的“共同委员会”和负责帮老年人找工作的专门机构,促进老年人就业。[43]甚至可以由政府提供由其出资的工作,例如协管员、调解员等。另一方面,企业要转变原先的消极态度,根据老年人的知识积累优势、经验优势和人脉优势,大力发展适合老年人发挥特长的工作岗位。例如,对于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知识水平的老年知识分子,可以为其提供一些适合的技术服务和参谋咨询类岗位;而对文化水平较低但拥有丰富人生经验的农村老年人,可以让其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向年轻人传授传统文化、清扫环境、与不能自理的老人聊天等。同时,针对老年人有限的精力和体力,企业应该缩短老年人每周、每年的工作时间。
2.规范老年公益活动,发挥老年人价值(www.xing528.com)
老年公益活动,是心系公益事业的老年人主动为社会提供无偿公益服务,包括为社区、为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进行心理辅导等。组织开展老年公益活动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这是老年人自我追求,积极应对老化,避免老年期的孤独和其他消极情绪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老年人拥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和熟练的工作技能,以参加公益活动的形式发挥自身特长和作用,能更好更广泛地参与到社会中,向社会展示积极的形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参与公益活动的权利,促进了老年人的公益活动参与度不断上升。但在实际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老年人参加公益活动的意愿不高,并未形成广泛的老年市民活动。老年公益活动不仅是无偿的,有些甚至还需要老年人自己承担一些额外费用。而老年人经济收入有限,无法承担长时间的公益活动。有的学者提出,在现实中很多单位和组织将老年人视为免费的劳动力,“动员”或者“强迫”老年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侵害和影响了老年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的权利和热情。[44]许多老年公益活动都是依靠社区展开的,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多是行政化方式,对老年人的个人意志考虑较少,公益活动社会性较低,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往往是一次性的,并没有形成常态化发展。
首先,要加大宣传,增强老年人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意识。除了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外,社区居委和村委等单位或组织也应积极主动地上门宣传,提高老年人的奉献意识。同时也应该建立老年人参加公益活动的鼓励制度。例如,政府、社区和村委等部门和组织可以设置多样式的表彰、荣誉奖项,让老年人能在活动中获得愉悦和他人的尊重,维持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
其次,政府应为老年人参与公益活动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老年人参与公益活动既是满足自身身心需求,应对老年生活的积极行为,也是为社会做出贡献,发挥社会价值的过程。公益活动往往是长时间的奉献过程,除了需要公益热情,更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考虑到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政府应当通过法律和政策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减轻和减少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和安全顾虑。
最后,要尊重老年人自愿选择的权利,规范公益活动。考虑到老年人的身心特点,社会更是应该充分理解老年人的身心需求,尊重老年人自愿选择权利,让老年人能参与力所能及、适合自己、能发挥作用的活动。政府应完善相关的老年人参与公益活动立法和政策,以刚性规定禁止有关单位和组织“动员”或“强迫”老年人参加公益活动。国家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形成统一的管理组织机制、稳定的招募渠道和教育培训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老年人才资源,促进老年公益活动的长远发展。
3.引导受教育意愿,推动老年人再教育
再教育是老年人提高社会参与能力,获得社会参与机会的有效方式。推进老年人再教育,可以提高老年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防止老年人因愚昧、迷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老年人通过再学习提高就业技能,保障老年人的再就业权利,也可以延缓老年人身体衰老。老年人记忆力衰退是一个正常的生理现象,一些老年人甚至会产生老年痴呆的症状。但是,老人如果在离退休后仍然不断学习,多动脑子,就会延缓记忆力的衰退,甚至预防老年痴呆。[45]老年人学习网络技术等新科技,还能促进自身跟上时代的发展,加强代际沟通,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一份子。再教育对老年人有着重要意义。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都明确规定要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但是一方面,受到身体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老年人接受再教育的意愿不强。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初,复旦大学老年经济学研究所和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对上海19个区县进行调查显示,老年人群对学习的意愿不是很强烈,有70.7%的受访者不希望参加学习活动,仅有22.3%的受访者愿意参加学习活动。[46]另一方面,再教育的范围虽然广泛,包括了种花养鸟,老年养生、英语学习等内容的学习,但是有针对性的老年教育项目依然匮乏。[47]对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首先,国家、社会应在物质上为老年人再教育提供条件。社会上的图书馆、博物馆等有益于老年人增长知识的公共资源,应当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对于离退休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和组织也应保障老年人与在职员工同等的使用权。例如,可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单位的图书馆、电脑房、数据库等,让老年人能够通过电脑等现代化工具获得信息,为其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互动创造条件。又如,可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专家组织老年人交流会,就生活中关心的大事和国事交流沟通,为老年人提供符合时代发展的正确的观念。其次,应该开发针对老年人特点和情况的教育项目。培养老年教育的专业师资队伍,在了解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和生心状况的基础上,设计符合老年人的课程项目。例如,针对农村老年人,老年教育要注重在保健知识、农业技能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对城市老年人,可以注重家庭关系、代际教育、社会服务技能训练等学习内容,提高老年人使用网络技术、简单英语对话能力,促使老年人的知识结构和信息获取能力跟上时代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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