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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的界定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退休再就业,在目前的学界中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概念。因此,在现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对其做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是研究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前提。但本章要研究的“退休再就业”人员,并不局限于此。因此,我们在此把“退休再就业”界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在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情况下,从事能够获取报酬或收入的社会劳动的行为。

退休再就业的界定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退休再就业,在目前的学界中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概念。因此,在现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对其做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是研究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前提。

1.退休再就业的含义

(1)退休。退休,最直白的理解便是满足一定条件后离开工作岗位赋闲在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退休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退休的适用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退休具体适用于公务人员、公共事业单位人员和城镇企业员工。退休要满足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我国对于一般的退休年龄规定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但本章要研究的“退休再就业”人员,并不局限于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文称《解释三》)第七条中,将退休再就业人员大体划分两类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人。“领取退休金的人”指的便是按照我国退休制度依法退休的人,即公务人员、公共事业单位人员和城镇企业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则包括在我国所有符合法定年龄要求和养老金缴费年限的人,几乎涵盖了所有社会成员。

(2)再就业。“再就业”中的“再”字的意思是退休后又一次就业或者退休后开始就业。“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劳动者从事能够获得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其中有三层含义:①动者必须要同时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②劳动者参加的必须是社会劳动,非家庭劳动。③该社会劳动必须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或收入,不能是公益或义务的劳动。因此,我们在此把“退休再就业”界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在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情况下,从事能够获取报酬或收入的社会劳动的行为。(www.xing528.com)

2.退休再就业的类型

根据再就业岗位不同,退休再就业可以分为两类,即退休后返聘回原用人单位工作和退休后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其中被返聘回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大部分是医生、科研人员、人民教师等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或技术的人员。根据是否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不同,退休再就业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中包括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未满十五年的或者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的情况。对于第二类,《解释三》已明确了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本章主要研究的是第一类,研究该类型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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