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文论述可看出,“银发同居”易引发财产、继承、权利义务纠纷的共同原因在于相关法律规制的缺位。所以,解决此类问题关键在于完善“银发同居”的法律制度,在健全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增加或改进与财产、继承及权利义务有关的现有规则。
(一)基本规则
1.规范模式
鉴于我国尚未构建起“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所以,直接立法专门规制“银发同居”较为突兀,会破坏原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故建议先通过制定《非婚同居法》的形式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然后将“银发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则通过设置专门章节或条款的形式写入“非婚同居”的法律中。
2.建立登记制度建议
“非婚同居”包括“银发同居”制度实行登记制,登记和解除都应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当事人应提交申请表,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条件。若确认符合条件,则准予登记、备案或注销登记。其中,适用“银发同居”法律的主体年龄应当为60周岁及以上;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当建议伴侣双方就同居中的财产权属、继承问题等订立书面协议并就相关疑问进行详细解答,就订立好的协议进行审查、备案。若当事人双方在登记后需要修改该协议,则应到登记机关进行修改,且和夫妻财产协议一样,不得超过2次;若当事人双方未在登记时而在登记后订立了该协议,则可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和备案;若当事人双方最终登记结婚,则该协议视为自动解除,当事人应到婚姻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登记、解除工作可由结婚登记处兼任,以便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法律在对“法定登记婚姻”和“非婚同居”的保护和限制力度上应采取分层模式,经登记的“非婚同居”受到的法律保护和限制应当弱于法定婚姻,强于未登记的“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以登记后的“非婚同居”为对象,但对于未登记的“非婚同居”也不能完全置之不理,也应给予适当法律保护。例如,可以在符合“非婚同居”基本特征的情况下对在该同居中权益严重受损的一方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二)财产权属
“银发同居”在财产权属方面适用和“非婚同居”一样的规则。如前所述,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将“非婚同居”尤其是“银发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和共同购置物品认定为共同共有比认定为按份共有更合适,所以对于“非婚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和共同购置财产的权属认定,应以约定优先为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该财产不是为共同生活而购买或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该财产价值特别贵重。关于这些标准的认定,应当在一定的统一标准(例如,日常家用物品一般应属于“为共同生活”购置的财物,古玩字画因其无法直接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物质性作用而一般不应属于“为共同生活”购置的财物,房屋、汽车等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一般应属于价值特别贵重的财物)基础上,结合个案所处地域、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只有为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才能够被当事人双方共同享有或承担。在权属确定、财产分割上,还应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为共同生活所做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贡献以及过错因素。
(三)继承
在继承方面,“银发同居”原则上应和“非婚同居”一样,同居双方互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但可以通过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酌情分得遗产的方式获得对方的遗产。但是,前已述及,在“银发同居”中,由于仅一方有房而另一方居住其中的现象并不少见,若严格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会造成无房一方无家可归,故出于尊老的精神,在世一方可以继续承租或者优先购买去世一方的房屋。如果在世一方没有足够的资金承租或购买该房屋,而自己本身也没有任何房产,则去世一方的继承人应当允许在世一方居住于该房屋中,与此同时,相关部门、社区以及在世一方的子女或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为该老年人安排、寻找新的住处。这样既可以保证无房老年人不至于被无情驱赶,也可以保护去世一方的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也不会颠覆法定婚姻制度,还能够敦促在世一方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促进我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在保证老年人居有定所这一最基本内容上的改革和健全。
(四)同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议规定“银发同居”双方对同居期间基本生活费的给付义务、对方在同居期间生病的医疗费的给付义务以及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同居双方可以就这些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进行公平协商。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当的扶养费,该请求权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诉讼时效3年。在解除同居关系之前提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在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提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解除同居关系之时。同居双方若进行同居登记,则登记之日起该权利义务生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若未进行登记,发生相关纠纷时,若双方有关于该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经审查该协议未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双方的关系符合同居的实质条件且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义务而严重受损,例如,由于一方未及时照顾患重病的另一方而导致病情严重恶化,则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受害一方的权利进行保护。
【本章小结】“银发同居”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生产力进步、社会变迁、家庭模式多样化、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同时,它也是我国保护老年人权益、应对老龄化工作中的重要部分。作为一种特殊的“非婚同居”,“银发同居”更多地体现了老年人在当下这个新旧观念与环境交替、碰撞的时代所做出的一种自我保护。他们有自己的需求,同时又要周旋于各种关系之间,做最缜密的考量。理论上,这本该是自由意志下的最优选择,但是,这种最优选择目前在我国却有着一种权宜之计的色彩,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很多老年人选择“银发同居”都是出于被动躲避再婚风险、养老困境,而同居之后由于几乎没有法律保护以及“非婚同居”本身的松散性等特点,老年人又不得不面对新的风险和困境。选择者变成了最终的受损者,安度晚年的初衷最终可能演化成闹剧。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是:一方面,寻找并改进法定婚姻制度和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中导致老年人不得已而选择“银发同居”的相关缺陷;另一方面,寻找并改进我国“银发同居”法律规制中的不周之处,真正找到风险最小、收益最大且最能满足老人自身需求的结合方式,实现他们真正的最优选择。
【注释】
[1]裴晓兰.老年人再婚离婚率居高不下,涉财产争议高达90%.[N/OL].网址http://news.sohu.com.,最后引用日期:2019-12-30.
[2]李保光.子女怕财产被分,再婚老人离婚率居高不下.[N/OL].网址http://news.bandao.cn.,最后引用日期:2019-12-30.
[3]来自https://www.lawtime.cn/info/hunyin/ccfglaw/gongzheng/20120827165197.html,访问时间:2020-04-01.(www.xing528.com)
[4]来自https://www.lawtime.cn/info/hunyin/ccfglaw/gongzheng/20120827165197.html,访问时间:2020-04-01.
[5]来自https://www.lawtime.cn/info/hunyin/tongjicaichan/20111014158411.html,访问时间:2020-04-01.
[6]来自https://www.lawtime.cn/info/hunyin/tongjicaichan/20111014158411.html,访问时间:2020-04-01.
[7]赵航.老年人非婚同居,律师建议要先协商好[N/OL].网址http://news.163.com.最后引用日期:2019-12-20.
[8]孟令志.老年人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8,(4).
[9]孟令志.老年人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8,(4).
[10]李敏.“银发同居”的法律思考[D].烟台:烟台大学硕士论文,2013.
[11]白云晶.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及对策[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13.
[12]李敏.“银发同居”的法律思考[D].烟台:烟台大学硕士论文,2013.
[13]白云晶.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及对策[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13.
[14]李敏.“银发同居”的法律思考[D].烟台:烟台大学硕士论文,2013.
[15]白云晶.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及对策[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13.
[16]中国新闻网.到2018年中国80%医疗机构要设老年人挂号绿色通道[N/OL].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最后引用日期:2020-04-20.
[17]李昺伟,等.中国城市老年人社区照顾综合服务模式的探索[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8]黄润龙,陈绍军.长寿的代价——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19]李昺伟,等.中国城市老年人社区照顾综合服务模式的探索[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