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意义上,同居是人们对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一种理性反应。现行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漏洞会导致再婚老年人在财产上遭遇纠纷,严重的还会为一些人借婚姻圈钱提供机会,所以经常成为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而非再婚的直接原因。这类漏洞主要有以下两点:
1.约定财产制不健全
案例:张大妈和王大爷是一对再婚老年人,结婚已有6年。王大爷是政府机关退休干部,经济状况相对较好,张大妈是退休工人,在和王大爷结婚之前,靠微薄的养老金生活。张大妈和王大爷结婚后,由于没有任何关于财产制的约定,故虽然二人婚后财产绝大部分来自王大爷的养老金,但按法律规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张大妈常私自将家里的钱给自己的儿子,被发现后还说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她有自由处分的权利。王大爷想离婚,但离婚后,对方会分走一半财产,而且王大爷也不想因离婚而耗时耗力。有人建议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但当下的情况未必符合适用标准。王大爷的子女均主张父亲离婚,而王大爷还未做最终打算。此类案例在生活中较为常见,让许多老年人及其子女对老年人再婚产生了一种恐惧。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夫妻法定财产制,若张大妈和王大爷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案例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将有所降低。然而,当被建议采用约定财产制时,王大爷和许多老年人一样,并不了解这种财产制,将其等同于市场交易中的契约,认为这会加大双方的不信任感,从而对其产生抵触心理。另外,王大爷的一位亲戚曾在婚内采取约定财产制,但从约定开始时起就产生纠纷。该例子更加深了王大爷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质疑。目前,国内外很多人尤其是老年人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所排斥。之所以如此,除了婚姻观,还有一因,即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制有问题。首先,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非常简单,仅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形式、效力、补偿、举证责任等,每项内容基本上都只有一句概括性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即使订立了财产约定,也仍会遭遇各种纠纷,尤其在财产约定的形式和生效要件上,由于只规定了书面形式,也没有特别的生效要件,以至于财产约定极易被一方篡改,甚至出现“两个约定文本”的纠纷。其次,虽然在没有特别法规定时可适用一般法,但夫妻财产约定有自身的特殊性,尤其在主体和效力上,若完全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会导致结果的不合理,故相关规定有必要明确。最后,现有规定中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将“第三人知道”作为判断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标准,缺乏科学性,而该项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更加大了对夫妻一方产生不公正后果的可能性。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制不完善,使财产约定易生纠纷。相对而言,夫妻法定财产制至少能够让老年人得到暂时的安宁,甚至加大了获得长久安宁的可能性。所以,很多老年人会抱着侥幸心理选择法定财产制。然而,法定财产制引发的纠纷也绝非罕见。相比而言,“非婚同居”既能在一开始就将双方财产划清界限,也能达到搭伴养老的目的,似乎结合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优点,也规避了许多它们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夫妻财产制尤其约定财产制有缺陷的情况下,“非婚同居”在理论上最能让老年人实现安享晚年的目的。同时,因为其自由程度高,原则上财产为各自所有,老年人的财产和时间代价可能会大幅降低。因此,很多老年人将“非婚同居”作为再婚的替代品。
2.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完善(www.xing528.com)
案例[3]:赵大爷的原配偶于2001年去世,留下一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但房产证上只有赵大爷的名字。因赵大爷尚在世,儿女考虑到传统和老年人的需要,故未进行遗产分割。一年后,赵大爷和金大妈再婚,婚后一直居住于赵大爷的房子中,且没有对婚前财产进行任何说明或公证。2015年,金大妈劝赵大爷把现在居住的房子卖了,然后买一套新房子,房产证上写两人的名字,赵大爷同意。但赵大爷的儿女认为金大妈是想将赵大爷的婚前财产转变为婚后财产,提议做婚前财产公证,但赵大爷极力反对,以致无人再敢提此事。目前,各方处于僵持状态。该案例反映出的问题也是再婚老年人家庭中的常见问题。实际上,如果赵大爷子女强行采取法律手段对生母遗产进行分割,也可解决问题。但一旦采取强制措施,赵大爷子女和父亲的关系很有可能恶化甚至崩溃。若放任老人卖房,证明他们生母遗产及其价值的最有力证据将会消失,且时间越长越难证明。理论上说,如果赵大爷同意婚前财产公证,则可得到两全其美的结果;但和许多人一样,赵大爷怕婚姻受到破坏,彼此之间信任消失而非常反感婚前财产公证。由此可见,与反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相似,老年人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看法显然有误解成分,而究其原因,除去传统观念,还有一个因素,即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自身不够完善。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几乎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官方宣传的数量和质量在各地也参差不齐,很多人都是从别人口中或者非官方网站上得知其存在,对于它的条件、程序、利弊、救济等内容的认知并不全面,甚至有误。其次,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是纯自愿行为,所以有关部门并未对其作太多硬性规定,尤其在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和格式上;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以及相关财产凭证的审查也较为形式化,与当事人之间交流甚少,也很少主动向当事人讲解相关事项。另外,在订立协议时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也不一定会咨询专业人士,这些缘由导致协议中的问题无法被及时发现,反而给作为“预防针”的婚前财产公证埋下了副作用的隐患,本该避免的纠纷不但会出现,甚至会扩大。再次,相关救济机制,如违约救济、解除、变更、认定无效等,均不完善,而具有特殊性的夫妻财产关系却也不适合直接适用《民法典》规定。最后,办理完结婚登记又要办理公证,会使老年人尤其是家处偏僻位置的老年人觉得费时费力,公证费和路费对于一些老年人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所以,对于老年人来说,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仅无法说服他们打破传统的桎梏,还会让他们付出时间、精力、金钱、情感,而他们从中得到的却是有副作用的保护。这种近乎冒险的行为会使一些人最终收益为负,而若在婚姻登记一段时间之后才公证,如案例所述,则相关工作会更棘手,风险也会更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老年人如赵大爷,坚决不公证,但家庭生活从此也失去平静;还有一些老年人,为了既不和子女闹僵或让自己的财产流失,也不和新老伴之间产生误会,选择了相对而言更折中的“非婚同居”,暂时安抚各方,避免矛盾。同时,他们认为同居双方的财产原则上一开始就是分开的,这也满足了他们不想因挑明财产问题而造成尴尬的心理。
(二)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虽然是导致“银发同居”现象产生的间接原因,也是前文所述的两项婚姻制度因素产生作用的催化剂。我国传统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子女负责照顾老年人,这种养老方式和我国过去的小农经济体制相匹配。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都需要以个体的身份投入社会、赚取生存资本,故子女纷纷离开父母独自生活。许多人顾及不到年迈父母的生活起居和情感陪伴。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养老方式的社会化,造成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匹配,此时,如果父母中有一人离开(多半是去世),剩下的就会倍感不便、寂寞。针对缺少亲人的照顾、陪伴的情形,老年人最能接受的补救的方法就是再找一位伴侣作为新的家人,但面对再婚可能导致的麻烦,出于自愿或胁迫,不少老年人开始了“非婚同居”。当下,我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整体上欠缺系统性和有效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尤其是高位阶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近年来,虽然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推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效果尚需时间检验,加之彻底的城乡并轨和均等化尚未完成,差距依然存在。另外,离婚或丧偶的农村老妪和城市老年家庭妇女等人群能领到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目前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对她们来说,和经济条件较好的老年男士“非婚同居”,是进行经济支出和日常生活料理的养老资源交换,从而保障她们养老的最优选择。除此之外,针对老年人的社区服务体系、社交场所质量、再次学习和重回社会的机制在我国各地良莠不齐,整体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一方面缺乏健全的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还因未与社会力量有效联合而导致政府或个人负担过重,政策、制度实施效率低下,且未必能够实现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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