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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银发同居现象的成因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所指之“同居”为第二种,具体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简称“非婚同居”。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的“银发同居”主体基本上互为异性,所以本章论述的“非婚同居”“银发同居”也仅指异性间的同居行为。(二)“银发同居”现象产生的特定原因“非婚同居”现象产生自然也导致了作为其主流之一的“银发同居”现象的产生,但是“银发同居”现象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在产生原因上也有其特殊之处。

探析银发同居现象的成因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产生

1.“非婚同居”的定义

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有两种释义:一为“同在一处居住”;一为“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本章所指之“同居”为第二种,具体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简称“非婚同居”。“非婚同居”的外延很广泛,广义的“非婚同居”包括有婚意和无婚意的、合法和违法的,甚至冲破传统概念,有了同性间的“非婚同居”,根据双方的身份,又包含大学生型、白领型、老年型、网络型、涉外型等等。非婚同居的人数为2人,双方不是普通的亲人、朋友或陌生人的关系,而是性的关系,并且两人不是短暂性同住,而是相对稳定地共同生活。在法定登记婚姻制度下,“有婚意”的非婚同居指同居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生活与婚姻生活并无二致。事实婚姻属于该类非婚同居。事实婚姻和法定登记婚姻的关系和争议属于婚姻的生效要件问题,并非本章研究之内容,且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大都不以配偶的身份,故本章所论述的“非婚同居”“银发同居”均指“无婚意”的非婚同居。另外,“违法的”非婚同居在我国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类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本章所论述的“非婚同居”“银发同居”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但由于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故此二种同居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多被称作“非法同居”。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的“银发同居”主体基本上互为异性,所以本章论述的“非婚同居”“银发同居”也仅指异性间的同居行为。

2.“非婚同居”现象产生的原因

“非婚同居”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大概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社会包容性加强。“非婚同居”在我国并非现代才有,但在古代和近代以及二三十年前,人们的思想较为保守,未经法定程序的两性结合一直被视为败坏人伦的不道德行为而受到舆论和法律的禁止,甚至会被治罪,所以选择“非婚同居”的人并不多,仅限个案。直到近二十年,随着社会开放程度加深,“非婚同居”得到越来越多的接受和包容,于是逐渐普遍起来,形成了一种社会现象。第二,人们思想逐渐开放。选择“非婚同居”的人群中,发达城市的人和年轻人占了很大的比重。这些人群深受现代文化的影响,追求个性解放,向往自由的生活方式、前卫的性观念和爱情观。人们选择的多元性导致了家庭组成模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已不再是唯一合法合理的家庭组成方式,非婚同居家庭得到了越来越多不想被婚姻束缚的人的青睐。第三,女性经济独立。抛开感情因素,两性结合的重大意义在于降低个人生活成本,提高生活、生产资源利用效率,通过两人相互依赖创造更高的效用。据此,理论上讲,经济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在婚姻中的获利要相对较多,他们对另一半的依赖性更强,对于婚姻的需求就更高。以前,经济能力较弱的往往是女方,但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妇女拥有了更多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工作资源,也获得了更公平的竞争环境,经济独立的女性不断增多,婚姻的经济效益对她们来说越来越小;相反,婚姻的约束力有时恰恰会降低一些女性的工作效率或剥夺她们深造的机会,抬高她们的机会成本。这样一来,女性对于婚姻的需求便不再强烈,反而趋于谨慎,而“非婚同居”因其松散性和自由性,能够满足很多现代新兴女性的需求,从而成为她们的新选择。第四,对婚姻和配偶信任的减少。现代都市文明的发展,将“个体化”“独立”“隐私”等理念带入人们的生活,并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则和信条。这些理念改善了以前乡土社会中对个人自由保护不力的方面,但也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由于个性的解放,婚姻从一种社会、礼教赋予的义务变成了一种类似合伙的特殊契约关系。以前,人们因为信任社会、礼教而信任婚姻和配偶;现在,人们有了强烈的自我意识,也有了类似于商业生活中的缔约自由权,许多人开始不再信任婚姻和配偶。在对多种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后,除去情感因素,一些人发现,自己能从婚姻中得到的预期收益果然比可能面对的风险小,相比而言,“非婚同居”会更保险一些,所以他们放弃了法定婚姻,转而同居。这一点,在有一定数量的资产的男女之间和年龄大的男女之间以及以试婚为目的同居的男女之间更为明显。

(二)“银发同居”现象产生的特定原因

“非婚同居”现象产生自然也导致了作为其主流之一的“银发同居”现象的产生,但是“银发同居”现象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在产生原因上也有其特殊之处。笔者于2018年5月20日到6月15日采用滚雪球的抽样方法和访谈的形式走访了广东省肇庆市的5对“银发同居”老人,拟从这些真实案例中总结分析出“银发同居”的特定原因。为保护隐私,访谈对象均用代号表示。访谈对象介绍和受访者回答概括如下:

1.访谈对象介绍(见下表)

“银发同居”老人抽样调查表

2.受访者回答概括

关于“为什么选择和现在的伴侣在一起”,所有人的回答基本上都是“现在的老伴可以给予他们所需求的生活照料和陪伴”。

关于“不领结婚证的理由”,A1、A2、B1、C1回答“子女反对”,其中A1、A2、B1的子女认为“再婚对不起他们死去的父亲或母亲”,A2子女还认为“再婚会使自己的母亲受委屈”,A1、B1、C1的子女还认为“父或母再婚会对他们家原本的财产构成威胁”。C2回答“再婚对不起以前的老伴”。E1、E2回答“为了试婚”。所有人的回答中均有“害怕婚后矛盾、纠纷多”。

关于“先提出不领结婚证的一方”,所有受访者均表示“不领结婚证是同时提出的,双方都有此意”。

关于“在做出不领结婚证决定之前是否想过领结婚证”,A1、A2、B1、C1回答“想过,但怕子女反对”;B2、C2、D1、D2回答“没想过”,E1、E2回答“想过,但害怕不合适又离婚”。(www.xing528.com)

关于“以后是否有结婚的想法”,A1、A2、B1、B2、C1回答“不确定,如果得到儿女同意或者以后法律、政策有变可能会结婚,但目前两人以同居的方式相互照应已是最佳选择”;C2、D1、D2回答“不想,同居挺好”;E1、E2回答“如果感情好,各方面也比较合适,会考虑结婚”。

关于“儿女对同居的态度”,A1、A2、B1回答“子女支持”,其余受访者均回答“子女表示中立”;但所有受访者的子女均表示过对父母因同居受骗的担忧。受访者子女支持父或母非婚同居或者表示中立的原因基本上都有“父或母有人照顾”这一点。

关于“‘非婚同居’双方的主要生活来源”,A1、C1、C2、D1、D2、E1、E2回答“养老金”;A2、B1回答“子女给钱”;B2回答“自己开便利店挣钱”。

关于“家中的支出分配”,A1、A2家中基本上为A1承担;B1、B2家中大支出的承担通过协商确定,小支出双方都可承担;C1、C2家中以及E1、E2家中均为AA制;D1、D2家中有时一方承担,有时另一方,没有刻意要求。

关于“家务活的承担”,A1、A2家中为A2承担;B1、B2家中为双方承担,B1略多一些;C1、C2家中和D1、D2家中均为双方承担,但C2和D2承担得多一些;E1、E2家中为双方承担且有明确、平均的分工。

关于“是否就权利义务、继承问题以及财产等事项订立了协议,以及协议形式”,所有受访者和伴侣之间都订立了协议,但均为口头形式。

关于“现在居住的房子是谁买的,房产证上写的是谁,住在对方房子中的老年人是否有自己的房子”,A1、A2家中、C1、C2家中、D1、D2家中、E1、E2家中均为女方住男方房子中;B1、B2家中为男方住女方房子中。但所有受访者除了A2外,都有自己的房子。

根据受访者的回答,结合相关数据、资料,可分析得出以下“银发同居”现象产生的特定原因:

(1)老年人受传统观念影响颇深,认为再婚是对已去世老伴的不敬。我国老年人大部分受传统爱情观、婚姻观影响较深,尤其是女性老年人,对丧偶后再婚都持鄙视态度,认为这是“老不正经”的表现。还有一些老年人,因其与原配偶感情非常好,在原配去世后,念及旧情,迟迟不愿再婚。在这些人的观念中,婚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结婚与不结婚有着截然不同的伦理和情感意义,而“非婚同居”在他们眼中是一种非正式结合方式,当他们不得不需要一个能够替代以前配偶的人来照顾、陪伴自己时,这种结合方式能够减小这些老年人的内疚和不安。

(2)子女反对老年人再婚。很多子女出于对已故父亲或母亲的爱与思念,非常不能接受外人取代其父亲或母亲的地位,有很多家境良好的子女还会下意识地认为,继父或继母会攫取自己家的钱财,例如A1的儿子和C1的儿子、女儿。另外,由于现在“婚托”很多,老年人上当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有些子女也会出于对父亲或母亲的担心而质疑再婚。父母不愿和子女闹翻,尤其不愿看见子女在自己再婚后闹事,有些没有收入的老人甚至会由于怕子女不再赡养自己而不敢和子女闹翻。然而,这些子女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事业,往往没有充足的时间甚至完全没有时间照顾、陪伴老年人。于是,“非婚同居”逐渐为很多老年人及其子女所选择,因为:一方面,法律不承认新来伴侣的配偶身份,理论上也不会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化,可以安抚、平息子女的不满和担忧;另一方面,让另一个人代替已去世的父亲或母亲来照顾尚在世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缓解子女在照料老人方面的压力;再者,老年人的生活也能得到料理。

(3)避免矛盾、纠纷,获得宁静的养老生活。这是老年人选择“银发同居”的决定性因素。老年人往往没有订立财产归属契约的意识,就算是有,碍于面子,也不会订立得很具体,而我国夫妻财产制本身也有一定的漏洞,这就使得再婚家庭会产生很多财产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暮年到才走在一起,且双方的主要目的是交换养老资源、相互照应,感情的成分一般并不高,彼此也往往缺乏了解,所以很容易因性格不合和财产问题而引起冲突,最终分道扬镳。除此之外,双方儿女之间以及双方和对方儿女间的冲突也会引起离婚,如果离婚,就又会牵扯到财产分割等棘手问题。这样一来,老年人的再婚生活从一开始就充满了各种不安定因素,一旦被触发,它们会使老年人的再婚生活不得安宁,甚至直接引向离婚。事实也证明,我国老年人再婚离婚率并不低。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调研报告,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老年人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占60%以上。[1]另据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延安路法庭2016年的统计,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已占到该法庭审理的老年人离婚案件总数的80%~90%。[2]

婚姻本身就是一种高成本行为,在有漏洞的婚姻制度下,对于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成本会更高,实现预期收益(主要是晚年生活的安宁、舒适)的可能性会更小。相比而言,非婚同居虽然也有缺陷,但在大部分老年人眼中,它至少能够将再婚可能带来的风险大大降低,由此带来的安全感未必长久,但必然直观,就像B1所说:“这种关系将老人、子女各方所想基本都能照顾到,我和老伴的生活至少不会受结婚带来的钱财问题的困扰,目前来讲是比较安逸的”。当然,一些对婚姻尚抱有希望的老年人会选择试婚,如E1和E2;但相当多的老年人已像D1和D2一样,根本不想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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