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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老年人权利保护制度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不断发生。为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应该做好建立维权渠道、加强法律援助、健全保障体系、完善赔偿补偿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地加强老年人权利保护。相关机关应为其建立维权“绿色”通道,给予其特殊的保护,为老年人维权提供便利,减少老年人维权成本。为应对社会的老龄化趋势,我国政府积极修订《老年法》,并进行医疗、养老等改革,为完善老年权益保护制度、构建老年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完善老年人权利保护制度方案

近年来,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不断发生。在老龄化背景下,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应该做好建立维权渠道、加强法律援助、健全保障体系、完善赔偿补偿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地加强老年人权利保护。

(一)建立维权“绿色”通道

当前的老年人多是生长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国家各方面工作都不完善,法制工作更是无法深入。因此,很多老年人在受到伤害后不能通过法治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当前不仅要做好维权渠道的建立,更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1.加强老年法制宣传

老年人若想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权益,必须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的认识,需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宣传。我国众多法律都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有特殊规定,如果老年人都不了解相关规定,则这些法律条文将会被束之高阁。因此,应该加强对老年人保护法律的宣传。政府、司法机关都应承担起宣传法律的责任。政府应在各小区、老年活动室、广场、公园等老年人活动较密集的地方设置宣传栏、投放宣传册,宣传老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诈骗老年人的常见手段,最新的国家相关政治经济政策,并对宣传栏的内容及时更新;同时可制作一些与防范诈骗有关的宣传片公益广告,并通过电视、网络、广播定时播放。司法机关应该派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去街道办或者社区开展法制宣传的讲座、培训课程,为老年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发放法制宣传单;还应该通过实际案例让老年人对诈骗手段及应对方法有切实的认识和了解,并利用情景模拟,与老年人进行互动,通过真实情景让老年人更好地学习防骗知识。法制宣传及普法工作不仅在法制宣传月或者宪法宣传日重点开展,还要实现常态化,经常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如果老年人对相关法律、国家政策、高新技术及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有了解,在遭受诈骗行为的侵害时,就会有防范意识,不会轻易掉进诈骗陷阱中;在遇到权益侵害时,也懂得如何让更好地维护权益。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仅能减少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发生,对保持社会稳定、控制犯罪的发生率都会有成效。

2.便利维权通道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维权时有较多阻碍,如出行不便无法维权、不知向何机关维权等。相关机关应为其建立维权“绿色”通道,给予其特殊的保护,为老年人维权提供便利,减少老年人维权成本。各级消协应在社区、市场等定期设立老年消费者投诉站,组织志愿者及工作人员为权利遭受侵害的老年消费者提供帮助,收集侵权问题,并联系相关行政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理;还可在消费者电话投诉平台设置老年维权专线,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老年维权服务人员;同时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老年人消费过程中的侵权问题。政府及司法机关应设立老年维权便捷渠道。老年人遭遇诈骗侵害,到政府、司法、公安等机关进行报案时,都应该及时受理,并帮助报案老年人将案件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有管辖权的机关应该将与诈骗老年人有关的案件一律立为刑事案件,收集报案老年人的相关证据,及时追踪是否有其他相关案件的受害人。在案件有进展时,及时向老年人说明。[9]

(二)加强老年法制建设

如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政治问题已成为国际性课题。2000年,我国进入老龄社会后,老年人数量的不断增长,给养老医疗领域带来严峻挑战。为应对社会的老龄化趋势,我国政府积极修订《老年法》,并进行医疗、养老等改革,为完善老年权益保护制度、构建老年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1.建立老年法制体系的原则

当前,国际上的老年法律体系有两种模式:美国、日本等国家对老年人权益保护采取专门立法,是单独立法模式;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各相关法律中,是分散式立法模式。[10]我国既有单独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有在各相关法律中体现保护老年人的法律条款的混合立法。为执法、司法的便利,我国应顺应国际趋势,借鉴对老年人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即单独立法模式的国家的经验,建立我国的老年法律体系。[11]老年法律体系建设应以《宪法》为指引,以现行《老年法》的内容为主体,结合民法、《继承法》等与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组成包含现行规定的完整的老年法律体系。构建该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是:符合《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体现尊老的传统和美德;包含的法律内容都与老年人密切相关;适应和谐社会的发展需求,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样不仅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及相关法律的协调一致,还突出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将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规范整合集中,既便利了执法部门的执行、宣传工作,更方便老年人能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2.制定相关法律法规(www.xing528.com)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社会养老、老年福利等方面都做了简单规定。为了丰富我国的老年法律体系,应该对这些内容进行单独立法。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性法律,对老年福利、社会优待、社会救助等内容作出细节性、延伸性的专门规定,作为老年保护法的配套立法。如制定老年福利方面的老年福利法、老年教育法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医疗及养老保险法、保健法、赡养法等;制定退休、再就业培训等法律。同时,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对养老机构、老年学校等机构的成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在全国性法律制定前,先寻找一些具备条件的试点地方,鼓励试点地方先行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寻找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法律有了地方基础,在原则、具体制度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全面推行时也更容易为各机构接受。在相关法律出台后,各级地方应及时制定或修改体现地方特色的、符合基本法律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这不仅能让法律的相关内容惠及所有群众,也有利于老年法律体系的完善。

3.探索老年监护制度的建立

监护主要指民法上规定的对缺乏行为能力的人的监督和照顾,监护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监护制度主要包含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对老年人的监护应该包含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人口老龄化的现实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出现无人照料、权利被侵害等问题,凸显出当前民事监护制度适用范围的狭窄,无法对老年痴呆症患者进行监护。自我保护能力缺乏的老年人,不能得到监护人的保护,要承担权益受损的潜在危险。现实中,空巢老人、无人照料的老人更容易遭受诈骗侵害。现行《老年法》中明确规定了“意定监护”[12],即老年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的前提下,依自己的意思能力为将来判断能力丧失或衰退时预先选任监护人,由监护人行使代理权。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是以其自主选择为前提的,这样不仅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也给了老年人很大的自主权。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有效的老年监护制度,完善当前法律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对监护人的选任、职责与权利、监护登记及监护监督等相关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增加老年监护制度的可操作性,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

老年人遭受权利侵害时,自身知识体系及身体条件的限制,可能令其无法有效维护权益。因此,应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帮助老年受害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1.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律

法治国家的建设,让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众多受害者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及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寻求法律途径时遇到阻碍。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可以有效帮助这些受害者通过法律维护权利。当前,我国关于法援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各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无统一的专门性法律,现行的法援条例,效力位阶较低,难以统领该制度体系。[13]一些发达国家已建立完备的法律援助体系,而且有专门性的法律,如英国的《法律援助法案》、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法》等。因此,应该结合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建立我国法律援助的法律及民事、刑事法律援助的配套法规;同时在当前老年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针对老年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政策。在法律援助法律的保障下,完善我国的该项制度的具体实践,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法律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让老年人在遭受诈骗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不仅为老年人权利维护提供了便利,也有利于犯罪案件的侦破。

2.建立老年法律援助机构网

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应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老年法律援助机构。当前,我国建立了四级法律援助机构,老年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内设置。老年人是弱势群体,老年法援机构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老年法援机构网。山东省通过在老龄办设立法律顾问,对重大涉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法律援助;广东省在各级法援机构设立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权益部。此部门在提供援助时受法援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在行政工作上则由老龄委提供工作人员及办公条件,并接受其领导。这不仅加强了法援机构与老龄委的联系,也为老年人维权提供了便利。江苏省以省级老年法援中心为基础,鼓励引导下级市县设立相应的老年法援机构。这些地方老年法援机构的设立,为老年法援机构的全面设立提供了借鉴和指引。此外,应该为老年法援机构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热爱老年工作、有耐心的工作人员,并为老年人提供办理手续上的便利。政府在建立老年法援机构时,应借助社会组织,如公证协会律师协会及法律院校的力量,建立政府力量及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老年法援机构。老年援助机构应接受老龄委和法援机构的共同管理,同时还应在社区、乡镇等基层设立法援工作站,让老年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够及时通过法律援助维权。

3.强化资金保障机制

老年法援机构的建立,是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少维权的经济成本。必要的法援经费的不足是制约老年法援机构有效开展工作的瓶颈。财政拨款是当前我国的法援经费主要来源,因此易受国家财政的限制。经费充足,有利于法援事业的发展,对特殊群体提供法援时也有优待;经费不足,则法援机构的办案补贴降低,影响法援人员的积极性及办案质量。单纯依靠财政经费来促进法援发展并非长久之策。在对法援机构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在保持财政经费的基础上,整合社会资源增加法援机构的经费支持及其他资源。当前,我国已经推行了专门针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法援的中央彩票公益基金项目,可在此项目的基础上,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如社会捐助、社会慈善行捐款等,扩大法援的经费来源,促进我国法援机构在管理、运行机制、人员等方面的改革。同时,鼓励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者、律师等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如果老年法援机构的经费和专业人员充足,那老年法援机构就有了充足的物质基础,就能真正地把老年维权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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