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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优秀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人申请,或原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均可成立。

如何成为优秀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构成要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团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资格。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以自己的行动独立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条件,否则,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从事诉讼活动。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相一致,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3)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1)原告

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产生的主体。

(2)被告(www.xing528.com)

被告是与原告利益相对立,因原告的起诉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3)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共同诉讼人共享权利或共同承担义务。如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弄虚作假,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因此起诉,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负有共同赔偿责任,属于共同被告。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他们可以独立的法律关系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只是因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如一农药厂出售劣质农药,两个农民购买者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分别起诉,两个原告并无法律或事实上的联系,因都是农药厂的受害者,权利或义务属同一类型,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审理,两个消费者成为共同原告。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根据第三人对已进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既否定原告请求又不同意被告主张,而独立提出一个新主张的人,他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身份,而以原诉讼中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他人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他在诉讼中依附一方当事人,或支持原告或支持被告,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人申请,或原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均可成立。

(5)诉讼代表人

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而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代表当事人从事诉讼行为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既是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又代表全体当事人,应从维护全体当事人利益出发进行活动,其行为对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同。后者是以被代理人(即案件当事人)名义参加诉讼,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因而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无需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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