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内部本身的监督机制较少。在我国,仲裁委员会的业务受政府行政法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主要是法院的司法监督。根据《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可以对仲裁实施必要的监督,表现在两方面:
1)撤销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裁定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2)不予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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