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和受理
凡争议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诉人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审理案件时,独立、公正地工作,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www.xing528.com)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开庭和裁决
仲裁一般都开庭但不公开进行,如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仲裁庭在开庭前,应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者中途擅自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者擅自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裁决。
在开庭中,仲裁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请人、被申请人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双方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
调解书或裁决书依法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仲裁委员会作为民间的“准司法”机构,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其仲裁裁决为国家强制力所支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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