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一原则通常也被称为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仅有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如已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亦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也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事实和法律是这一原则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以事实为根据,意味着仲裁庭在仲裁的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深入、细致地查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及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收集、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www.xing528.com)
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的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是实现独立仲裁的组织保证。为了保证公正性,《仲裁法》也做了一系列规定,如要求仲裁员在思想品德方面要公道正派,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及仲裁员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仲裁法》还规定关于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这充分体现了公正性。
4)一裁终局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仲裁原则,我国《仲裁法》对此原则进行了确认。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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