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承包中对承包商来讲,索赔的范围较为广泛。一般只要不是承包商自身责任,而是由于外界干扰造成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都有可能提出索赔。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发包商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造成工程开工推迟,工期拖延,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索赔要求等。(2)发包商并未违反合同,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如业主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指令变更工程;施工环境出现事先未能预料的情况或变化,如恶劣的气候条件,与勘探报告不符的地质情况;发现地下文物;国家法令的修改,物价的急剧上涨,汇率变化等。此类情况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可提出补偿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但是业主索赔的现象较少,而且业主在索赔中处于较有利地位,如业主可以通过冲账、抵扣工程款、扣留履约保证金、扣质量保修金等方式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而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是比较困难的,所以通常将它作为索赔管理的重点和主要对象。本章所讲的索赔主要是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索赔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所造成:
1)因双方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的索赔
建筑工程的特点是工程量大、投资多、涉及面广、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合同履行期长。工程本身和施工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在工程合同的履行中会有很大的变化,最常见的有:与勘探报告不同的地质条件,建筑市场和建材市场的变化,自然条件的变化,货币的贬值,城市规划部门、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对工程新的建议和要求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工程设计和施工计划的实施,进而延长工期和增加成本。
(1)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承包商遇到事先不可预见的不同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地质条件,如基础开挖出现流沙、暗河、坚硬的岩石、埋在地下的钢结构水泥柱,发现地下文物等不利的地下条件。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一般的天气变化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只有异常恶劣的天气,承包商才可提出索赔工期。为了有利于解决问题,合同中应当具体约定要求赔偿损失的条件和费用。如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超过多少天的连续降雨或风沙、沙尘暴天气可以提出工期的顺延。这种异常恶劣的天气是“一个有经验的工程师无法预见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般可以理解为五十年不遇或者是百年不遇之类的情形。如果是正常的、有规律的气候现象,则不属于此类情形。如长江流域在梅雨季节,连续下雨一周以上;夏季施工时会遇到35°以上的高温等,都属于常见现象。该天气情况,承包商在工期安排时应当考虑到的。
(3)不可控制的原因引起的停工
如战争、动乱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建筑物的破坏,给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海外工程项目中,此类风险较多。如工程所在国政府宣布放假以纪念某一事件而引起的停工,工地停水、停电、交通中断引起的停工,当地政府下令停止施工等。
由于当地物价上涨引起的工程成本和费用的增加,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要求补偿。一般应当约定物价上涨的指数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调整价格。海外工程项目由于外汇汇率的变化或国家对外汇汇兑的限制而引起承包商遭受损失时,可以要求业主补偿。
(5)法律的变更
由于法律法令的变化而引起工程成本增减时,业主应调整合同总价。如国家税法的修改,导致承包商税负增加;国家制订或者修改《政府采购法》,禁止外国企业进入某一领域而引起工程合同中止,可以要求业主赔偿承包商的损失。
(6)不可抗力(www.xing528.com)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发生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但并不是所有的地震、洪水、台风都构成不可抗力,有些地震,震级低、烈度小,不具有破坏力,对工程项目没有影响,就不属于不可抗力。
2)签约后因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索赔
(1)工期拖延索赔
由于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业主指令停止工程施工,承包商对此可提出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业主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提高设计标准和工程等级;增加工程量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施工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3)工程款支付延误的索赔
业主在规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没有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滞后甚至施工暂停而造成的承包商损失。
(4)对隐蔽工程未能及时验收,造成部分工程无法施工
工程师以及业主对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不签发签证单,影响承包商下道工序的施工。此类索赔,主要是工期索赔。
(5)业主无故拖延竣工验收造成损失的索赔
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而业主借故推迟验收,拖延结算等。因拖延竣工验收,承包商无法及时移交工程,导致额外支出工程看护费用以及工程款的利息损失等。
(6)工程范围增加的索赔
增加合同外的工程,如在主体工程完工后要求做一些合同中没有的附属工程、零星工程等。此类索赔,严格意义而言属于另外一个合同关系,可以另行主张。为方便双方结算,实践中一般采用签证的形式确认其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总之,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件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承包商在这些情况下是否有索赔的权利,有无索赔的客观事实和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业主是否对损失赔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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