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共用部分归属的确立与优化

《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共用部分归属的确立与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运用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专门设立了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该章设立了14条条款,对目前围绕着物业管理开展产生的各种矛盾、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对小区内车位、车库作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2)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作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共用部分归属的确立与优化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运用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专门设立了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该章设立了14条条款,对目前围绕着物业管理开展产生的各种矛盾、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对小区内车位、车库作了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作了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对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

(1)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拥有的权利(第七十六条)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www.xing528.com)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所承担的义务

①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第七十七条)

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七十八条)

③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第八十三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