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加快,旧城改造加速,各地掀起了一个加快基本建设、改造旧城环境、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热潮,全国各地大大小小城市都进入了拆迁高速发展期。由于种种原因,引发拆迁矛盾直线上升,规模不断扩大,造成一些地区不稳定现象。国务院2004年6月6日下发国办〔2004〕46号文件,明确强调“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载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办力度”,“保持社会稳定”。而对于各种违法事件的发生,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www.xing528.com)
(4)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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