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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的责任与后果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样如此,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的责任与后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样如此,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国家出台了《城市绿化条例》,各地人民政府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城市绿地管理规章,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30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批准通过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更加明确了人们的行为规范,以及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明确人们不应有的行为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1)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2)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3)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4)挖掘、损毁花木;

(5)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6)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7)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8)损坏绿化设施;

(9)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10)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www.xing528.com)

2)明确违反政府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违反政府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1)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2)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5)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6)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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