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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⑤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除了更加规范了城市市容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以外,更强化了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罚款。

②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处以1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罚款。

③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④超出门、窗进行户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⑤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⑥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信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的通信工具。

(2)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①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②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www.xing528.com)

③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④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⑤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⑥在设区市的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⑦饲养宠物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⑧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罚款;

⑨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5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相应条款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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