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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增进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规精神,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对公共厕所的管理主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建设部1993年7月21日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加强对生活废弃物的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优化措施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增进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规精神,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1)公共厕所管理

城市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办公楼等)的附设公厕。对公共厕所的管理主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规划建设。每一座公厕应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地段。

建好的厕所必须加强管理才能保持清洁卫生。具体分工如下: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环卫机构负责;新建、改建居民楼宇或住宅小区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城市公共厕所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对于一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厕应当予以限期改建成规范化、标准化的公厕。

2)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里的公共场所、广场等地方,人员相对集中,且流动量大,各种污染源也较多,应根据《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明确责任,达到长效管理

①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街道、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地方环卫所负责;

②旧居住小区、街巷等地方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③新建住宅小区或高层楼宇由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④机场、车站(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各类活动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等)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⑤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⑥各种摊点,由从业人员负责清扫保洁;

⑦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市容整洁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保洁相结合的办法,明确制度,责任到人。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在街道、公共建筑、公共广场上书写、张贴标语和传单;

②不得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私搭乱建,摆摊售货;(www.xing528.com)

③各种车辆在市内运输时,不得有污物和浓烟、浊气飞扬或滴漏,污染环境;

④不得破坏主要街道两旁设置的废物箱、痰盂;

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

(3)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人人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全体公民努力做到:

①不随便乱丢瓜皮、果壳和纸屑、烟头等污物;

②不随便吐痰,不随地大小便和乱倒垃圾及粪便;

③不私养鸡、鸭、鹅、狗等家禽、家畜;

④积极参与消灭“四害”活动,对河沟、水塘、防空洞、厕所、垃圾站、窨井、下水道等各种蚊蝇孳生场所,定期、定点进行消毒、除害,做到无蝇、无蛆、无鼠。

3)生活废弃物的管理

生活废弃物即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建设部1993年7月21日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加强对生活废弃物的管理。

许多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市实际情况提出了生活垃圾袋装化,即将不能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统一收集,并运至指定地点,同时要求对生活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逐步实现城市垃圾治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为了使城市市容卫生管理得更好,必须要宣传城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规范行为,禁止以下行为:

(1)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2)不按当地规定时间、地点任意倾倒垃圾;

(3)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及处理设施;

(4)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

(5)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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