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必须要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1)建筑物和城市设施的市容管理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1986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的城市容貌标准要求:新建、扩建、改建一切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例如: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临街破损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陷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临街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洗刷、油漆。主次干道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应当逐步设置并使用亮化设施。屋顶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建建筑物,不得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主次干道两侧住宅要封闭阳台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设计样式封闭。
建筑物和城市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应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2)道路、公共场地的市容管理
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应当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限期修复和清理。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井盖出现丢失、破损、移位的,管理单位也应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的树木、草坪、绿篱、花坛、雕塑、水池等,应当保持整洁。出现毁损、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整饰、清理。
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位置设置应当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破损、陈旧、污秽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的内容要防止淫秽、恐怖、暴力,更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等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www.xing528.com)
(4)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4)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容貌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
为了使城市环境尽快变好,必须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的市容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漫溢场外,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专项设施冲洗车辆,防止带泥行驶。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设施,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市渣土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单位或个人装饰、修缮房屋而弃置的渣土,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到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部1991年12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对此有较为具体的规定: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5)法律责任
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都颁布了市容管理条例,每个公民及单位都应该按条例办事。如果违反条例,各地方市容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现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有关处罚的规定列举如下:
(1)建筑物顶部、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主次干道两侧工地不设置封闭围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擅自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商业等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货运车辆沿途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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